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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最後修改:
2026-02-10 0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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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2026-01-24 13:30青諮會第四屆-第1次大會逢甲大學中科校區401會議廳
主持人
林主任委員鼎超
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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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雅 -
王昱忻 -
戴美淇 -
鄭奕宏 -
張中漢 -
林苾瑜 -
徐嘉成 -
蔡宗佃 -
張以承 -
蕭誠佑 -
郭紋廷 -
陳柏霖 -
王芝家 -
史御成 -
黃瑄旼 -
林思妤 -
林重儀 -
阮品崴 -
葉政勳 -
陳建穎 -
陳靖儒 -
黃晨閔 -
李昱德 -
黃立誠 -
賴彥丞 -
鄭程日 -
蔡冠緯 -
翁瑩珊 -
李和軒 -
賴宥澄 -
楊志鴻 -
沈瑞文 -
邱為陽 -
曾柏樺 -
洪晨翊 -
謝佳展 -
林佩妮 -
張家瑜 -
陳彥博 -
廖元瑜 -
游雅婷 -
卓子筠 -
許育銓 -
吳軒儒 -
賴玟如 -
李文耀 -
栗言 -
鄭毅誠 -
陳映汝 -
林秉豐 -
邱詩婷 -
王亭方 -
余珮君 -
羅振維 -
林昱瑋 -
王志誠 -
熊偉智 -
吳家淇 -
張文綺 -
李竹萱 -
陳琮軒 -
陳逸軒 -
黃秀溫 -
孫瑞鴻 -
蔡承曄 -
李宗霖 -
毛柏元 -
劉育伶 -
盧尚妘 -
郭辰怡 -
孫偉華 -
吳宗孟 -
馬凱琪 -
賴建宏 -
詹宏博 -
蕭嘉蓁 -
潘穎
時間
2026年01月24日 下午 01:30
地點
逢甲大學中科校區401會議廳
主持人
林主任委員鼎超
主席致詞
略。
會議內容
提案討論
案由一:建請市府相關局處共同研擬規劃加強「校園心理安全網絡機制」,明定校園端於霸凌及兒少自傷/自殺通報成立後之心理支持、追蹤頻率與銜接責任,使其制度化、可檢核、具一致性,以補強現行機制落差,降低風險並保護學生心理安全。
- 提案人:社福文教組(羅振維、趙御婷、黃嵩荃、吳家淇、林思妤委員)
- 社福文教組羅振維委員說明:
近來校園內發生學生自殺事件,令人遺憾,建請衛生局、教育局面對此類校園危機事件時,應兼顧與校內師生及對外社會溝通之整體應對機制,以降低事件對校園與社會之衝擊,並提升危機處理之完整性與信任度。 - 教育局陳雅新主任秘書回應:
- 目前本局已訂定「臺中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並要求各校依規訂定相關計畫,落實課程與教學、各類人員培力增能與強化專業支持系統等面向之推動與實施。其中,學校心理諮商中心已訂定「學生自傷檢核表」及「心理溫度計」等評估工具,並於每學年定期施測,以利及早掌握學生心理與身心狀況,作為後續輔導依據。若校內發生自殺行為個案,學校須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作業,本局則每日查閱通報系統,持續掌握個案處遇與後續輔導進展,並由學諮中心致電瞭解實際狀況,適時啟動關懷訪視機制;另針對評估為高風險個案,亦將依個別情形轉介衛生醫療資源介入。
- 此外,針對曾有自傷或自殺紀錄之學生,本局亦會於畢業前掌握資料,要求下一階段學校召開轉銜會議,以確保學生在新階段若再遭遇身心議題時,學校可即時介入。
- 針對青諮委員所提「前後測」或「跨資源整合」等具體建議,本局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由相關專家學者、學生代表、衛生局、學諮中心及學校代表共同與會。後續將該案提案內容納入會議中討論,評估實務操作與教學現場之可行性,必要時,亦將適時檢討並修正現行計畫內容,以利更周延推動。
- 衛生局楊惠如簡任技正回應:
- 本局辦理自殺個案之通報與後續管理,係依據衛生福利部「自殺個案通報與關懷作業流程」辦理。於接獲自殺通報後,均依規啟動關懷訪視作業,以確保個案獲得持續且適切之支持與追蹤。
- 針對青少年於校園自殺之個案,除配合教育局相關處理機制外,目前本市已設置6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由心衛中心訪視人員主動與學校聯繫,進行後續關懷與協助。倘個案有跨資源整合之需求,將與教育局共同討論,並於校方認有進一步介入必要時,通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訪視人員參與個案會議,協力辦理校園自殺個案之後續管理與關懷工作。
- 另社區自殺個案管理,本局於每一個案進入結案階段前,均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評估會議,審慎檢視是否符合結案標準,經確認無虞後,始依相關程序辦理結案作業,以確保個案管理品質與專業把關機制。
- 蛹之生心理諮商所譚慧蘭所長說明:
- 有鑑於曾在學校擔任專輔督導期間之經驗,因此對提案內容深有同感。目前對此並非資源缺乏,而是資源間之銜接與協作機制尚未完善所致,實務上觀察各單位雖已處於高度負荷狀態,惟協作整合上仍存在困難,提案已點出問題核心。
- 過往因家長對輔導介入之同意程度不一,常導致專輔或學諮中心心理師介入困難;惟《學生輔導法》已於113年底修法,明確規範倘具高度風險情形,得例外處理個資並啟動網絡介入,在實務運作上已成為制度性的重要突破,亦與本案提案方向相互呼應。針對實務運作層面,提以下兩項具體建議:
- 建立自殺風險評估工具之標準化機制:
目前不論於教育現場或醫療、心理專業體系中,各專業人員對自殺風險之評估工具與判斷標準並不一致,即使同為專業人員,對「意念」、「企圖」、「具體行為計畫」等自殺風險層級之判斷與因應方式亦存在落差,致使部分個案僅被列為關懷層級,進而形成潛在之制度性風險。
若個案僅停留於自殺意念,且無既往自殺行為史,尚可透過密集關懷與持續追蹤方式介入;惟倘個案曾有自殺企圖史,或已出現具體自殺計畫,則不宜僅停留於關懷層級,而應即時啟動更積極之介入與直接服務機制。惟目前實務運作上,仍多仰賴學校端之通報與轉介,整體流程偏向被動,尚缺乏依風險分級即時啟動主動介入之制度設計。
建議建置具一致性之自殺風險分級評估工具,作為啟動介入層級與資源配置之重要依據,以提升介入時機與責任分工之明確性,並減輕非專業教師於第一線面對高風險學生時之心理壓力與行政負擔。 - 建構高風險期間之跨系統分工SOP與共管機制:
目前衛政體系、學諮中心及學生輔導系統三者,於高風險期間(如:通報後三個月追蹤期)之分工與角色定位尚不明確。雖各單位與專業人員皆投入大量心力於個案服務,然在缺乏明確分工架構下,實務上仍常出現需仰賴個別社工或心理師「額外追蹤」,方能掌握整體介入情形,顯示制度層面之協作流程仍有不足。
目前心衛中心、學諮中心與校園系統現行服務量能已達極限,《學生輔導法》亦已揭示人力不足之結構性問題;惟即便於資源有限之情況下,仍應透過制度設計,明確界定高風險期間各系統之分工、追蹤責任與主責統籌角色,以避免個案於多重系統間發生照顧斷裂。
- 建立自殺風險評估工具之標準化機制:
- 實務中各界人員均有心協助學生,惟制度面若未能明確建立權責分工與一致性之評估工具,關鍵時刻恐難以精準承接高風險學生。建議市府優先就「分工機制」與「工具標準」兩面向補強制度設計,以提升整體自殺防治網絡之即時性、精準度及協作效率。
- 社福文教組余佩君委員補充:
- 依實務觀察,校外心理師與社工師的職責分工尚缺乏明確作業程序(SOP),導致介入流程產生重疊與混亂。以青少年個案為例,常同時涉及司法、兒少、家防、性侵等多重系統,並由不同社工投入輔導服務,造成介面與資源分配重疊之情形。
- 過去在司法系統中,透過建立「跨域(個案)聯繫會議」的機制,得以有效釐清各系統之角色分工與任務定位。該會議通常每月或每2個月召開一次,邀集所有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討論,並依個案與特定社工或心理師之互動關係與信任程度,藉此明確指派主要介入與陪伴之主責人員。
- 鑑於有效輔導介入之關鍵在於青少年對輔導人員建立信任與安全感,建議未來可參考上述跨域聯繫會議模式,建立明確分工與關係基礎,進而提升整體介入成效。
- 都市發展組毛柏元委員補充:
- 在學生自傷或自殺事件中,第一線教師往往是最早面對與承受壓力的協助者,然現行制度對教師於事件辨識、通報及初步處理階段之支援仍有不足。隨著相關案件數量增加,教育局應於相關辦法中,明確說明如何協助減輕基層教師的負擔,使其能更有效處理學生個案。
- 現行雖已有推動相關知能宣導及自殺防治課程,但仍不足以實質降低教師於實務操作中所承擔之壓力與責任,亦難以提供足夠的實務協助。基層教師在缺乏明確作業指引與資源整合的情況下,面對突發事件時易感無所適從,應有建構更具體的制度配套與支援措施,以確保輔導與危機處理流程之順暢與穩定。
- 社福文教組葉政勳委員補充:
- 針對提案提及「精神科醫師介入與諮詢」機制,實務上常見個案雖已出現明顯精神症狀(如思覺失調),惟尚未發生自傷或傷人行為,未達強制就醫之法定要件;倘家長又對子女就醫持反對態度,即使學校與醫師已提供專業建議與協助,仍難以使學生實際銜接醫療資源。現行制度缺乏明確的強制力,致使學校於家長不配合情形下面臨處遇受限之困境,其核心瓶頸在於學生就醫自主權界線尚不明確。
- 部分國家已將「未讓有症狀的兒童獲得必要醫療」視為一種初步的「疏忽照顧」行為,並納入介入評估標準之一。爰此,建議市府研議是否建立相關配套機制,協助學校於此類案件中更有效地銜接醫療體系,避免學生因家庭阻力而延誤治療時機,並請相關單位能提出具體可行之制度設計與實務作法。
- 就業經濟組賴建宏委員補充:
- 目前第一線教師在面對學生自殺風險相關議題時,承擔相當沉重之行政壓力與人力負擔。隨著校園心理諮商與職涯輔導需求持續增加,教師人力卻未同步擴充,反而行政與計畫性業務日益繁重,進而壓縮教師實際投入輔導與危機處理之時間與專業能量。
- 綜合實務交流與教育現場回饋,多數第一線教師反映在面對自殺風險個案時,因整體業務負荷過重而不敢深入介入。其主因在於高強度個案處遇易影響既有教學與行政進度,進而波及教育局考核及教育部各項計畫之管考成效。實務上,現場教師並非不願處理高風險個案,而是在行政體系與資源配置下,難以承擔多重業務壓力。爰此,相關單位應正視制度面對教師的負荷之結構性限制,而非僅將問題歸因於學生或家長端之困難。
- 教育局陳雅新主任秘書補充:
- 在處理學生相關個案時,本局均視個案需求召開個案研討會議,並邀請衛生局或其他專業社工單位共同與會,進行跨領域合作與介入,以強化個案處遇之完整性。
- 校園中學生面對學業或人際壓力時,第一線接觸者多為班導師,導師具備適切之專業知能確實相當重要。針對委員們提及導師行政負擔過重的問題,本局亦認同需積極研議改善作法。未來可研議於學期初導入學生身心壓力評量工具,並透過風險評估標準化機制,協助教師及早辦識高風險個案,適時轉介至第二級甚至第三級輔導層級,以利專業人員即時介入。
- 針對家長抗拒子女就醫或複雜個案之處遇問題,本局已關注相關情形,並與衛生局合作推動「兒少精神科專業定點諮詢方案」。期藉由醫療專業諮詢機制,逐步提升家長對心理健康服務之理解與信任,降低就醫抗拒情形,協助學生適切銜接輔導與醫療資源。後續亦將滾動檢討並精進方案內容,以強化整體支持網絡之運作效能。
- 衛生局楊惠如簡任技正補充:
- 有關風險評估工具部分,目前衛福部已推行「BSRS心情溫度計」作為全國通用之心理健康篩檢工具;後續如有更具適切之新評估工具,將持續與教育局保持合作,並邀請相關專家提供建議,評估其導入與實務運用之可行性。
- 針對單位間橫向連結的問題,跨單位合作確實具挑戰性。為強化校園高風險學生之支持網絡,衛生福利部已公告全國通用之「校園自殺個案關懷流程」,期透過制度化作業機制,使教育、衛政及轄區心理健康資源之整合與協作,共同協助高風險學生度過危機。實務上,校園發生自殺通報案件時,教育單位與衛生局多半會同步接獲通報,衛生局所屬心理衛生中心亦設有關懷訪視人員,主動與校方聯繫,就個案狀況進行討論,並共同盤點可投入之資源;必要時,亦會召開個案討論會,以強化跨單位合作與後續關懷。未來亦將持續依循中央既有機制,精進相關流程與作為,以落實跨單位合作之效能。
- 蛹之生心理諮商所譚慧蘭所長補充:
- 目前現有多數風險評估工具主要著重於「發現層級」,用以辨識需要進一步關注或協助之對象;然在實務上,針對「處遇標準層級」之風險評估工具較為缺乏。雖各系統間並非完全缺乏相關工具,惟其評估指標與分級標準不一,致實務上出現不同單位對同一個案之風險判定落差,如有單位評估為高度風險,卻在是否通報、是否開案,或僅列為關懷層級上產生差異,顯示現行制度在處遇分級與介入啟動標準上仍存在不一致之制度性風險。爰建議研議建立跨系統一致之處遇風險分級標準,作為啟動主動介入與資源配置之明確依據,以補強權責落地與跨系統銜接機制。
- 有關「精神科專業定點諮詢方案」之建議,在實務推動層面,建議審慎評估是否避免要求使用健保卡。考量部分家長除心理健康識能不足外,其核心顧慮在於現行商業保險制度對精神疾病確診者常有拒保或限縮理賠之情形,致使家長即便察覺孩子已有明顯心理困擾,仍因擔憂未來保險權益受影響而延宕或避免就醫。爰建議衛生局於現行制度可行範圍內,研議以專案方式提供相關服務,降低標記風險與使用門檻,將有助降低家長阻抗、提高服務使用意願,進而提升政策可近性與實際使用效益。
- 衛生局楊惠如簡任技正補充:
目前臺中市有提供定點心理諮商服務,中央衛生福利部亦設有針對青壯年族群的心理諮詢方案,上述兩項方案服務皆不需使用健保卡即可申請使用。凡本市設籍之青少年,如有心理諮商相關需求,均可依規定申請使用相關服務資源。臺中市提供每人4次免費心理諮商服務,各界可多加協助宣導,提升方案使用率,協助青少年獲得所需的心理支持資源。
決議:請衛生局和教育局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案由二:前竹區段徵收案之補償基準不明確、範圍程序存疑、權利人保障不足,且相關資料未完整公開於網站,為保障居民權益並維持行政正當性,建請主管機關說明並修正改善。
- 提案人: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
- 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說明:
- 關於91年擴大變更部分,書面資料中提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23次會議決議無須再次提會討論;惟本案後續實際擴大面積近14公頃,受影響之地主及權利人與以往不同,對於該等重大變更未再行重新審定之作法,實有進一步討論與釐清之空間。爰請說明內政部是否曾就此作出相關承諾;如確有其事,並請提供該次會議逐字紀錄及完整決議文件,以利檢視相關行政判斷之依據。
- 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部分,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每3至5年辦理一次通盤檢討。惟書面資料僅說明以其他專案變更計畫或公開展覽方式辦理,爰請進一步說明專案變更或公展程序是否即等同於通盤檢討,以利釐清相關法律與程序適法性之差異。
- 有關不同住戶使用相同門牌之情形,請說明目前判斷之認定標準為何,是否以稅籍資料為主要依據,或另有其他佐證方式?另本案開發面積已逾100公頃,依相關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目前是否已就整體開發案進行整體性之環境影響評估?
- 都市發展局吳信儀主任秘書回應:
- 本案屬較早期規劃之區段徵收案件,最初於民國91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劃設徵收範圍,當時相關法制與作業程序,與現行規定相較尚未臻於完備。隨著民眾權益意識提升,內政部與市府已逐步補強相關程序與規範。監察院亦曾就本案進行調查,認為多數程序符合當時法令規定,惟針對合法聚落與既有產業之處理,仍需持續與民眾進行充分溝通。有關是否辦理公開展覽,依當時相關規定,該案可不辦理公展,並已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同意。本局可配合提供相關會議紀錄供參,惟逐字稿屬內政部權責,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針對相關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會議紀錄,市府均可配合提供。
- 至於《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應於3至5年內辦理通盤檢討部分,說明如下:目前本市轄內有18處主要計畫及94處細部計畫,合計逾百項都市計畫。該條文屬原則性規定,實務上各縣市政府仍須依各區實際發展情形,綜合考量是否有民意反映、執行過程是否遭遇困難等因素,研判是否啟動通盤檢討。倘依年限平均推算,每年約需辦理20案,於執行面確有實務困難。以本案所涉烏日地區都市計畫為例,本府已於114年啟動該區通盤檢討作業,後續將持續蒐整民意,納入相關檢討項目辦理。
- 地政局吳志偉專門委員回應:
- 本案烏日地區都市計畫已進入通盤檢討程序,關於補償費發放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土地徵收補償:係依地政事務所登記之所有權人名義發放,金額以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經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及地價評議委員會審定後辦理。
- 建築改良物補償:已登記者依登記簿所有權人,按徵收當時該建築物改良物之重建價格發放;未登記建物部分,則輔以稅籍資料或實地查估使用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最終補償對象將於徵收公告時一併公告,如有異議,得依法提出;倘涉及私權爭議,仍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 環評作業之適用情形:有關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案件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依現行環保單位之認定,重劃或區段徵收階段所辦理之基礎工程(如道路開闢、整地等基礎建設)尚未構成實質開發行為,故不屬強制實施環評範圍。至於後續實質開發行為(如廠房、建築物興建等),始須視其開發性質及規模,循相關法令規定,評估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本案烏日地區都市計畫已進入通盤檢討程序,關於補償費發放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社福文教組林秉豐委員補充:
- 辦法一所列「上網查詢」機制雖已建置,惟實際操作上,若公開資訊未能完整呈現歷次會議紀錄與相關法律文件,恐影響民眾對案件整體脈絡之理解。爰建議主管機關應進一步檢視現行公開資訊之完整性,特別是涉及歷次計畫變更之會議紀錄及相關行政處分,應考慮提供更詳實的資料,以利民眾查閱。
- 針對中繼安置適用範圍,請問是否涵蓋目前仍處於私權訴訟程序中的住戶?倘房屋所有權登記與實際居住人不一致,且相關權屬尚有爭議,建議市府於安置計畫中明確說明此類情形的處理原則與認定方式,以確保實際居住者之基本居住權益,並降低後續爭議。
- 就市價與補償金額間之落差問題,在地居民多認為補償金未能反映實際市價,導致心理產生不平衡感。建議市府主動向居民說明補償評估基準及與市價之間的差異,並透過適切溝通機制回應民眾疑慮,以降低社會對立與負面觀感。
- 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補充:
- 針對本案認定「不需要環評」部分,考量開發區域內目前仍有居民實際居住,倘後續未納入環評程序,則地下水水質與整體生活環境之維護責任應由何單位負責?建請說明後續責任歸屬與監督機制,以保障居民環境安全與生活品質。
- 前竹區段徵收屬大規模開發案件,請說明本案整體開發之法源依據,以及是否已明確公告於某一都市計畫案辦理,並請提供該都市計畫之公告日期與文號,以利釐清程序合法性。
- 雖然目前補償金額計算已有既定估價與審議機制,惟以實際案例而言,若居民原先擁有三層樓透天建物,最終僅獲得300萬元補償款,該筆金額於當地實際上是否足以購得同等條件建物仍有疑慮。因此建議市府於補償制度外,增設「住宅媒合機制」,協助被徵收戶透過實質引導,尋找在原生活圈內、以補償金額即可購得且與原居住狀況相近之物件,避免民眾因遷離而生活條件大幅退步,亦有助於平衡社會觀感及落實居住正義。
- 社福文教組詹宏博委員補充:
地政局回應指出,倘利害關係人對補償事項有異議,得以書面申請,並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相關補償;惟前開說明中,尚未具體呈現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配套保障措施。建議市府評估提供法律扶助或諮詢協助之可行性,並就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公法救濟程序,予以明確且完整之說明,以利利害關係人充分瞭解相關管道,並適時行使其法定權益。 - 社福文教組陳建穎委員補充:
- 區段徵收制度本身屬於對人民所有權侵害程度較高之制度,過去亦曾多次經大法官解釋指出,其對財產權保障之不足。前竹區段徵收案為早期案件,所依循之法規背景本身即存在保障強度不足之情形,縱使形式上符合當時法令規範,仍可能未能充分回應人民實質財產損失及權益受影響之情況。
- 建議市府於處理此類歷史性徵收案件時,除就程序合法性加以說明外,亦宜回歸財產權保障之核心精神,主動與在地居民進行更深入之溝通與對話,並檢視現行補償與救濟機制是否仍有調整與補強之空間,以回應社會對公平與正義之期待,併請審慎評估。
- 都市發展局吳信儀主任秘書回應:
- 有關「查詢書圖」部分,因本案屬早期都市計畫案件,當時尚未全面辦理圖資數位化作業,故民眾無法直接上網查詢相關資料。現階段已逐步改善,於辦理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時,將同步於本局都市計畫專屬網站公開都市計畫書圖、公展說明會之時間、地點及簡報資料,供民眾查詢。此外,本局已建置「都市計畫書圖整合查詢平台」,將可取得之都市計畫書圖掃描上傳,包含民國六、七十年代以後之早期資料,以提升資訊公開之完整性與查詢便利性。至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部分,市府所掌握之資料均已依規定公開於網站,中央層級(內政部)之會議紀錄,仍請民眾逕至國土管理署網站查詢。
- 本區段徵收案係依「變更及擴大烏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並已於民國91年12月10日公告發布,公告文號為府建城字第091328280203號。
- 地政局吳志偉專門委員回應:
- 有關私權爭執部分,倘涉及私權認定與補償對象不明確之案件,仍須透過司法程序加以釐清補償權利人,俟法院判決確定後,機關方得據以辦理後續安置或補償發放作業。另如對補償金額有所異議,得依相關規定循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辦理,或向地價評議委員會申請復議。
- 地下水管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屬水利局與環保局依權責辦理監管。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內容以地表施工為主,依一般實務認定,尚無涉及地下水污染之情形;實務上地下水污染案件,多源於工廠不當排放行為所致。
- 委員所建議之「住宅媒合機制」構思立意良好,惟實務執行面存有相當困難。倘以補償金額作為媒合基礎,欲協助取得與原有住宅條件相當之替代住宅,受限於區域住宅市場之供給結構及價格差異,實務上恐難建立一致之評估標準,相關作業彈性亦相對有限。
- 補償制度涉及財產權保障相關規範,屬中央法制架構,現行作業係依內政部所訂全國一致性規範辦理,地方政府仍將持續檢討並強化與民眾之溝通與說明機制,以提升制度運作之透明度及公平性。
- 社福文教組詹宏博委員補充:
倘財產權爭議進入法律程序,包含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階段,相關利害關係人應充分了解整體程序流程。建議市府可由法制單位協助進行說明。尤其行政救濟屬市府權責範圍,若未完成前述程序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常以「程序未完備」為由駁回,基於「程序正當性優先於實體審查」的原則。為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建議市府應確實向民眾說明各階段程序及應行動義務。 - 地政局吳志偉專門委員補充說明:
- 有關爭議案件之性質區分,若屬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倘對公部門行政處分不服,則應依訴願程序辦理,對訴願結果仍有異議者,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兩者救濟途徑各有適用規定。
- 資訊公開、透明為市府必要方向,本局已將早期自辦重劃案之重要里程碑資料掃描並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至於公辦重劃或區段徵收案件,由於政府自行辦理、爭議相對較少,目前網站揭露資料亦相對有限,惟本局將持續要求所屬單位,逐步將相關重大公告及通知文件掃描成PDF檔並陸續上網公告,以便利民眾查詢與了解案件進度。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劉立偉教授補充:
- 有關資料揭露與查詢便利性問題,雖都發局與地政局已建置多項資料庫,包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及各階段變更等資料,惟現行資料分類與呈現方式較為繁瑣,對非專業背景之一般民眾而言,理解與查詢仍具一定困難。以區段徵收案件為例,相關資料常存在多個版本,並依年度或區域分別呈現,倘能建置更為整合且直觀之查詢機制,透過單一入口彙整多數關鍵資訊,將有助於民眾掌握歷史脈絡、程序演變及會議決策過程,並降低查詢與理解上的實務困難。
- 關於補償與權益保障問題,因涉及不同情境之處理方式,實務上難以於單一場合即提供明確標準答案,主要原因在於相關程序須嚴格依循各項法令規定辦理。在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須確認所有程序均符合法規要求,否則不僅行政機關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審議委員亦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因此相關決策應謹慎審酌,確保程序合法且權益受妥善保障。
- 區段徵收制度自1960年即已在臺灣施行,作為推動整體都市開發之重要手段,對都市發展確實發揮一定功能,惟長期以來仍存在諸多爭議,其核心問題主要在於兩點:第一,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認定基準尚待釐清,包括是否有進行區段徵收之必要、徵收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等,均屬全國性結構問題,非地方政府單一機關所能單獨處理;第二,補償基準之計算方式,現行以市價作為補償基礎,形式上具公平性,惟實務上未必能充分反映土地未來潛在之發展價值,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仍可能產生權益受損之疑慮。
- 我國土地私權結構相對複雜,部分土地權屬源自早期未經正式登記之口頭約定,加以繼承制度歷經多次變動,現行多採均分繼承方式,導致土地所有權人隨世代遞移愈趨複雜,進而增加後續處理、整合及協調之難度。
- 會議中委員所提出之相關意見,實與整體制度設計及運作機制密切相關。雖現行作業已有一定規範與程序可資依循,惟面對實務推動過程中所浮現之問題,仍有必要從根本之制度層面持續檢討與精進,以回應相關結構性課題。
決議:請都發局、地政局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案由三:為促進特定區域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能更臻於行政程序之完善與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建請主管機關針對政策資訊傳遞機制與土地改良物補償標準之動態衡平性進行審慎研議。
- 提案人:就業經濟組(徐嘉成委員)
- 就業經濟組徐嘉成委員說明:
- 民眾對於重大公共建設及區段徵收執行過程,仍存在理解落差與疑慮,爰建議市府未來可建置「一站式資訊平台」,除即時揭露最新執行進度外,並能系統性彙整自規劃初期迄今之重要歷史文件與決策紀錄,透過清楚呈現政策與法理脈絡之連續性,以回應民眾疑慮,並強化整體程序之公正性、公開性與透明度。
- 目前書面回復已說明於官網設置專區,並結合LINE官方帳號提供即時資訊。惟經實際使用情形觀察,現行LINE官方帳號仍以固定選單為主要互動方式,對於民眾個別問題之即時回應與彈性互動尚有精進空間。建議未來可評估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客服機制,以提升系統對民眾個別提問之回應彈性與互動品質,進一步強化資訊服務效能。
- 地政局吳志偉專門委員回應:
- 過往政府多以於官網設置專區公告相關資訊為主要作法,惟實務上仍須由民眾自行上網查詢,且未必能即時取得所需資訊。考量目前多數民眾已習慣以行動裝置及LINE作為主要資訊接收管道,爰於前竹區開辦初期,透過辦理說明會及公聽會時,邀請與會民眾掃描 QR code 加入官方 LINE 帳號,以強化資訊傳遞之即時性與可近性。
- 鑑於整體開發案涉及範圍廣、利益關係複雜,易衍生不實訊息或錯誤傳言,民眾若對制度不甚熟悉,恐因地方流言而產生誤解,故設立官方LINE帳號,作為單一且可信賴之資訊發布管道,主動推播正確訊息予民眾,包括會議期程、補償金發放時點及後續作業進度等,使民眾得以於正式公文通知前,即時掌握重要資訊。
- 目前LINE官方帳號已升級至 2.0版本,改善原LINE 1.0版本僅能單向推播資訊、民眾無法即時提問之限制。現行2.0版本已開放民眾就本案相關事項,直接透過LINE向地政局詢問,並由承辦人員回覆,藉以提升互動性與即時溝通效果。
- 另官網專區部分,包含主題分類架構及重要資訊之揭露方式,後續將持續檢討與優化,以提升整體資訊服務品質。
- 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補充:
- 有關辦理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之議價協議會議,是否曾要求民眾須先簽署同意接受徵收,始得知悉其建物及土地之估價結果?建請說明其依據及實際執行情形。
- 另據民眾陳情反映,去年年初曾發生民眾尚未同意接受徵收之情形下,動員警力至現場發出強制拆除通知作業,且該通知文件未載明公文文號或核章等情形。倘有此情事,建請說明實際經過,並檢討相關作業流程,以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 不論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均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益,建議相關機關於推動過程中,應加強與居民之溝通說明,清楚揭露相關權利義務及配套措施,避免僅以口頭方式告知民眾「若不參加即須自行負擔道路用地取得費用」等說法,以免造成誤解與不安,請一併說明現行溝通機制與作法。
- 地政局吳志偉專門委員回應:
- 有關協議價購程序部分,係依據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所增訂之規定,於辦理徵收前,須先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並於該程序中明確告知擬以多少金額購買其土地,該金額係依專業估價結果計算。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則依法簽署買賣契約;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依法進入正式徵收程序,並依徵收公告所載之市價標準辦理補償,並無要求民眾須先同意接受徵收,始得知悉估價金額之情事。
- 至於去年所提警力至現場一事,係屬已進入強制拆除之前置行政程序,相關作業均依法定程序辦理,並以正式公告及公文方式通知民眾,請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倘逾期仍未拆除,始依法進入強制拆除程序。當時係因工程已推進至該區域,地上物如未依限處理,將影響公共工程進度,故由副局長率工班及警力進行相關作業準備。另該案自徵收公告發布迄今已歷時約7年,期間因各項因素致進度停滯,市府仍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並未執行強制拆除作業,後續亦依內政部協調意見,持續加強與地主之溝通,目前相關協調作業仍持續進行中。
決議:請局處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案由四:建請第四屆青諮委員加入「臺中青年智庫傳承計畫」,強化青諮委員的政策建言深度與跨屆經驗鏈結,提請討論。
- 提案人:就業經濟組(徐嘉成委員)
- 就業經濟組徐嘉成委員說明:
藉此機會邀請與會委員共同參與「創業智庫計畫」及「智庫傳承計畫」,截至115年1月止階段性推動4項主要成果如下:- 「策略聯盟與顧問文件」之建立:已邀請資策會、工研院等單位組長層級之專家擔任計畫顧問,並就合作備忘錄簽署達成共識,逐步建構計畫核心智庫;同時持續對接加速器及相關產業單位,包括與未來方案公司、南部創新加速器等單位進行交流,並與創投機構、天使投資人及加速器展開初步策略合作,並同步召開相關專案會議。
- 「活動能量與品牌影響」之累積:目前已累積逾100人次之社群參與,並持續拓展在地青年與技術社群之參與動能。
- 「企業支持與資源整合」之推動:已獲多家中小企業實質支持,並整合資金、人力及物力等相關資源,形成具體之計畫生態系;另已組成10人專案團隊,推動「創業車庫計畫」及「智庫傳承計畫」,以落實專案管理與企劃執行。
- 「導入國際級專案管理架構」:採用API、APMA專案管理架構,涵蓋規劃、執行、控制及結案四大階段,作為簡報及計畫書撰寫之基礎。目前規劃於2月向投資人進行募資,募資目標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另委員本人經營之公司亦將投入新臺幣30萬元資金共同參與。
- 研考會林鼎超主任委員回應:
- 對於青諮委員自行成立協會一事,前於上月曾有組長向本人反映相關構想。對此,本人原則上抱持支持與樂觀其成之態度,惟亦須說明,相關組織之成立不宜由研考會或市府主導,應回歸由青諮委員自主發起與推動。
- 臺中青諮會為全國規模最大且制度完整之青年諮詢組織,現任委員100位,成員來自各行各業,遍及國內外,歷屆參與委員累計已逾400人。倘委員有意成立協會、智庫或青年創業平台等組織,原則上均予以肯定,相關組織有助於強化彼此連結,亦可讓社會大眾看見更多關心城市公共事務、默默投入公共服務之青年力量,實屬正向發展。
- 惟對於協會之成立與運作,本人亦持審慎態度。考量過往青諮會出席狀況曾有波動,協會未來亦可能面臨參與度不一之情形;倘僅流於形式性聚會,未必能促進組織實質發展。倘能設定明確目標及方向,憑藉青諮委員來自各領域之專業背景與能量,應具備穩定推動相關組織之條件。
- 本市青年相關業務分由各局處分工推動,其中青年創業由經發局主責,就業由勞工局負責,青年諮詢委員會及地方創生業務則由本會辦理。今日特邀數位發展局、勞工局及經發局等多個機關與會,亦展現市府跨局處共同支持青年相關構想之意願。
- 青諮委員之角色不僅止於提供政策建言,亦期待委員彼此建立連結,形成合作網絡,發揮「1加1大於2」之綜效,透過100位委員之集體力量,創造更具影響力之公共參與成果。
- 臺中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 拾已寰教授補充:
- 針對青年組織自主性之構想,青年逐步建立主體性與自主性,為重要發展方向。惟考量本案係於公部門體系內推動,仍須強調政府具業務主體性。以觀光工廠為例,初期由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後續成立「中華民國觀光工廠產業促進協會」,逐步發展為具代表性之產業組織;創意生活產業亦循類似模式發展,並逐步建立產業自主運作之能量。
- 政府原則上扮演資源提供與制度支持之角色,惟仍具有其業管主體性與必須完成之政策任務,兩者應予以清楚區分。當民間提出具體且具可行性之構想時,政府可透過跨域協作(Collaborate)方式共同推動,建立資源整合與角色分工之合作模式。觀光工廠協會及創意生活產業體系之發展歷程即為具體案例;於青年創業領域,亦可透過既有機制(如審計新村、摘星計畫),協助青年團隊銜接政策體系,強化與整體政策推動之連結。
- 以「十大伴手禮」成功推動經驗為例,後續各地仿效,並衍生如「台東好禮」及「台東產業故事館」等在地組織。顯示民間組織具備能量後,可形成持續自主推進力,市府則在保有主體性前提下予以支持。
- 青諮委員的發想關鍵應在於如何在維持民間自主性之前提下,與各業管單位之政策主體性有效對接,並逐步將相關構想「主流化」,以利各局處得以在專業分工下共同參與與支持。
- 肯定青諮會以跨局處平台運作之模式,能有效放大整體影響力。相較於部分縣市設立青年局可能限制政策彈性,臺中市採跨局處協作方式推動青年事務,具整合彈性與政策槓桿。此外,本市多個具高度影響力之委員會運作機制,能帶動各局處投入必要行政資源,展現跨局處平台之政策能量,也肯定研考會長期統籌協調之努力與付出。
- 研考會林鼎超主任委員回應:
- 市長高度重視青諮會,明確要求各局處簡任官層級人員出席與會,與各位青諮委員進行對話與討論,顯示市府對青諮會運作之重視。
- 因委員人數眾多,尚難以於單次會議中讓每位委員均充分發言,惟市府仍將盡力回應委員關切事項,倘會中未能即時充分回應,亦可於會後持續聯繫相關局處進行溝通與說明。
- 社福文教組詹宏博委員補充:
- 本案「臺中青年智庫傳承計畫」屬任務導向型計畫,惟依研考會所提回應內容,其性質較偏向自主交流與經驗分享,與任務型計畫定位應予以區辨。
- 基於任務型計畫,提出以下幾點提醒參考:
- 就各縣市經驗而言,計畫型內容易受首長施政理念影響,政策更迭時恐產生排擠效應;另青年諮詢委員任期為兩年一任,制度上不利長期經驗傳承。依屆期不連續原則「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應尊重世代更替,避免退任後過度介入,以免引發社會觀感疑慮,影響外界對青諮會之信任基礎。
- 「專案辦公室」之設置構想,長期以來即屬具爭議性之議題。「辦公室」之名稱,易使外界誤認其為政府代表性單位,建議可改以公民行動、公民會議等較具彈性之形式推動,不僅在名稱上較不易造成誤解,亦有助於公部門與青諮委員在實務操作上保有較高彈性。
- 倘若以「青年諮詢委員」名義對外籌辦活動,建議仍應向研考會提送計畫完成審核及報備程序,其一理由係因委員身分源自市府授權,其二係為確保風險管理之必要性,避免責任歸屬不明衍生爭議。
- 另組織人員與結構而言,本案目前相關構想在矩陣分工與層級設計上尚不明確。若以研擬建議性質運作,尚可肯定其價值;然若係以具體公共政策導向作為目標,則兩者在制度設計與運作邏輯上實屬不同,倘混為一談,恐將產生制度運作上之風險。
- 研考會林鼎超主任委員回應:
- 風險與制度界線,亦為本會曾思考之議題,並認為此一事項不宜由研考會主導,建議青諮委員可先於內部充分討論與意見整合,進一步深入研議相關架構與可行性,本會原則上樂觀其成,但不宜由本會主導。
- 現任委員身分為市府授權,一旦卸任即不再具委員身分。未來若推動「智庫」或相關組織,涉及是否代表政府、角色定位及對外關係等問題,均須事前審慎規劃與清楚界定,以避免產生制度與法律層面之爭議。
- 就業經濟組賴建宏委員補充:
- 本案除制度設計與運作模式外,尚涉及青年諮詢委員會之「代表性」與對外責任歸屬問題,應審慎面對。近期活動文宣中標示主辦單位為「臺中市青年諮詢委員」,實務上即涉及是否可代表全體委員會之問題,應考量全體青諮委員是否均同意為該活動背書或承擔相關責任。倘活動係於多數委員未充分知情之情況下籌辦,原則上應屬個別委員以個人身分辦理之活動,而不宜逕以整體青年諮詢委員會名義對外。避免衍生全體委員共同承擔公關責任,甚至連帶影響市府監督責任,均屬應事前審慎評估之風險。青諮委員辦理活動方式或文宣內容撰寫上,均應更加謹慎與精確。舉例:倘以「委員個人身分」辦理活動,原則上並無疑義;惟若以「臺中市青年諮詢委員會」名義主辦,則應提高審慎程度與內部共識門檻。
- 建議研考會未來於相關章程或運作規範中明定,倘以青年諮詢委員會名義對外辦理活動,是否須經一定程序之討論與決議,以作為制度性控管機制,避免衍生後續爭議與責任歸屬不明之問題。
決議:請局處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臨時動議
一、社福文教組賴彥丞委員
- 提案:建請市府因應《青年基本法》施行完善青年政策體系,並強化選舉年校園行政中立與校園自治之維護
- 說明:鑑於《青年基本法》已於1月21日公布並正式施行,該法明定地方政府應挹注青年發展經費、設立專責單位並推動相關青年政策,爰建請市府依循法律精神,全面檢視並調整現行青年政策推動機制與組織體系,以落實制度面之配套與因應。另鑑於今年適逢選舉年,為確保行政中立與校園專業自主,建請市府及教育局加強督導各級學校落實教育與行政中立原則,並尊重學校基於專業判斷決定是否參與具政治性或商業性活動之校園自治權限,避免外界以情緒性或政治性壓力介入校園運作,並由市府作為學校專業自主之堅實後盾。
- 教育局陳主任秘書雅新回應:
依《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行政中立原則,尤其於選舉期間加強督導與宣達,以確保校園維持教育專業與中立性。
決議:請教育局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二、社福文教組詹宏博委員
- 提案:建議強化青年諮詢委員對外活動之識別機制,以提升辨識度及團隊形象。
- 說明:鑑於青年諮詢委員於公共活動中具代表性,現行雖提供名片檔,惟於大型公開活動場合仍不易即時辨識。建請市府參考鄰里長或社區理事長等制度,研議提供具識別性之識別物(如背心、團體服或其他標誌性配件),供委員於大型市政活動(如綠美圖開幕等)穿著,以利民眾與相關單位辨識,並提升團隊形象塑造與組織認同感。
決議:本案涉及經費編列,請研考會依委員意見研議。
三、社福文教組詹宏博委員
- 提案:建議建立專案管理系統,以強化非經常性薪資發放之管控與追蹤機制。
- 說明:過去曾發生學校非經常性人員薪資積欠長達一年,顯示現行專案與經費控管仍有補強空間。建請市府研議建置完善且具即時性之專案管理系統,由各局處按月彙整所屬單位非經常性薪資發放情形,納入管考項目進行查核與追蹤,以提前發現風險並及時介入處理。此外,本案研考會主委亦曾於議會提出,會同數位發展局協力推動相關系統建置,制度化管理與預警機制。
- 數位發展局沈志蒼主任秘書回應:
如有涉及系統開發,本局皆配合局處辦理。
決議:請教育局、數位發展局依委員意見研議辦理。
四、就業經濟組賴建宏委員
- 提案:建請研議規範「臺中市青年諮詢委員會」名義使用原則,並納入相關作業辦法。
- 說明:青諮會具公共代表性,近期已有以「臺中市青諮委員」名義對外辦理活動或宣傳之情形。為避免名義使用界線不清,衍生責任或公關風險,建請市府研議訂定基本規範,例如「非以委員個人身分」使用本會名義須經內部程序或備查機制。建議將相關規範納入本會作業辦法或相關規定,作為制度依據;至於委員以個人身分對外參與活動或辦理事務,則仍維持其自由與彈性,以兼顧自主性與制度風險控管。
決議:請研考會依委員意見研議。
五、都市發展組蕭誠佑委員
- 提案:建請優化青年諮詢委員會會議地點選擇與議程安排。
- 說明:
- 考量青諮委員組成包含未成年及需自行騎車或轉乘交通工具與會之社會青年委員,現行部分會議地點於交通可近性與移動時間成本上,對部分委員恐造成一定負擔,建請研考會於會議地點選擇時,將交通便利性與整體可及性納入評估考量,以提升整體參與意願與出席穩定度。
- 另就議程安排而言,青諮會核心為政策溝通與意見交流平台。建議未來議程規劃應優先保留充分時間供委員與局處討論政策與交換意見。當次提案數量較少時,可由局處提出重要或具爭議性政策議題之專案或專題報告,作為委員討論基礎,相較單向專題演講,更能落實青諮會設立目的與功能。
決議:請研考會依委員意見研議。
六、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
- 提案:建請研議開放青年諮詢委員會會議直播。
- 說明:為強化青年諮詢委員會運作之社會溝通,並讓市民能實際了解青諮會之討論內容與運作情形,建請市府研議仿照市政會議方式,逐步開放青諮小會或大會進行直播或公開轉播,不僅可提升市民對青諮會角色與功能之理解,亦有助於向社會大眾進行說明相關行政支出(如識別背心、名片等)之必要性,強化公共資源使用之正當性與信任基礎。
決議:請研考會依委員意見研議。
七、社福文教組林思妤委員
- 提案:建請整合前竹區段徵收相關歷程資料並統一公開於專屬網站。
- 說明:建請地政局會同都發局,將歷年辦理之前竹區段徵收相關公聽會紀錄、公展公文及各階段重要作為,系統性彙整並統一公開於既有前竹區段徵收專屬網站,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便利民眾查詢,並有助於社會大眾完整理解本案之政策脈絡與推動過程。
決議:請都發局、地政局依委員意見研議。
八、社福文教組張中漢委員
- 提案:建請強化人行道整平工程期間附屬設施移置與復原時程之資訊公告機制。
- 說明:市府近年持續推動人行道整平工程,並已陸續展現具體成效,惟在施工過程中,常伴隨Ubike站點、公車站牌等人行道附屬設施之臨時移置或拆除情形,實務上卻未見同步公告相關調整資訊,亦未清楚說明何時進行復原或重新設站,對民眾使用造成不便。建請市府於辦理相關工程時,同步對外說明附屬設施移置期間、替代方案及預計復原時程,降低施工期間對日常通行與公共運輸使用之影響。
決議:請交通局及建設局依委員意見研議。
散會(下午4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