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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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2022-11-27 13:30青諮會第二屆-都市發展小組-第3次會議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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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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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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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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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大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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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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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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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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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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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言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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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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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又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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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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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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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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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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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戎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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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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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心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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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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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柏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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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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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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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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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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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澤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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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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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楷庭
略。
一、台中市捷運路線進度及捷運商場活化。(報告機關:交通局、都市發展局、中捷公司)
(一)討論紀錄:
1.毛柏元委員:
(1)臺中市是否比照臺北市以TOD方式進行大眾運輸導向的城市發展規劃?
(2)捷運藍線長期受到詬病的問題為政府並未將相關資訊整合透明公開化,而是別人問什麼即丟一個新聞稿;建議可比照新北市捷運局公開透明的方式,將每次中央退回的原因及未來應對之道公開在網路,以避免惡意的政治攻擊。
2.蕭言軒委員:
既有的捷運綠線或未來的藍線,是否有規劃藝文的替代空間或專屬場域?例如台北的捷運藍線、紅線及黃線等皆有規劃藝文廊部分,有可能只是連通道或牆面重新規劃設置投射燈、軌道或吊繩;不知臺中捷運是否有相關的布局及規劃?
【交通局回應】
- 毛委員所提關於大眾運輸導向的TOD部分,據瞭解都發局有一項計畫,再請都發局說明。
- 有關毛委員所提藍線送審資訊整合問題,我們會參考新北市作法,希望後續與中央交通部溝通時能更加順暢。
【都發局補充說明】
本局針對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部分,在都市計畫自治條例已增訂增額容積提升上限至1.5倍,自治條例修法在今年11月7日已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備,此為法源授權部分。
為提高捷運場站周邊土地使用效率,本局刻正辦理「臺中市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規劃案」,期以TOD概念引導捷運場站周邊朝人本、緊湊、混合之土地使用發展,並研議增額容積、商業行為、公益性設施、人本空間等相關規劃,落實以大眾運輸導向為主之都市發展型態。
本次擬針對綠線部分場站進行示範性計畫,並於細部計畫明訂相關內容,屆時將依程序辦理說明會,廣徵市民意見。
【中捷公司回應】
捷運綠線通車後,中捷公司針對市民參與意願活動積極尋找場地,目前有2個藝文展場及1個街舞場地供市民使用,2個藝文展場位於市政府站及松竹站,市政府站已有5個團體申請展示,松竹站有3個團體申請,相關的使用辦法及申請方式公布於跑馬燈、官網及車站公告欄;街舞場地位於舊社站,從早上9點至晚上9點提供民眾使用。除了市政府站及松竹站,本公司亦在積極規劃其他適當的場地。
(二)決議:洽悉。
二、臺中市近5年推動道路平權(取消禁行機車道、不強制機車兩段式左轉、增加偏心式左轉車道設計)成效及未來規劃暨道路號誌不連續之改善情形專案報告。(報告機關:交通局)
(一)討論紀錄:
1.鄭又銓委員:
臺中市政府針對交通已進行許多改善,後續針對交通壅塞改善是否有量化指標?如壅塞的時間計算、車流量、交通事故等可量化部分可否一併呈現,以得知標線、安全島等改善後是否具有效果。
2.蔡心瀠委員:
機車路權研討會辦理的時間及邀請的對象?得知委員中對此議題具有意見及想法,是否有機會邀請青年委員參與研討會?
3.林重儀委員:
(1)交通局於簡報中提出有擇定49個路口進行改善,希望可提供49個路口資訊給委員參考。有改不一定有真的改善,例如日前交通局於潭子福貴路進行標線改善劃設左轉車道,因分隔島未重新設計,標線劃設後,直行車行駛至路口時會先急促往右切,過路口再往左切,許多駕駛為避免側向擦撞事件,會無視地上標線直線行駛;分隔島部分如交通局未配合建設局進行設計的調整,很難達到真正的改善效果,希望交通局提供詳細資料予以檢視。
(2)為配合鐵路高架化,建設局將建國路地下道填平重新進行道路設計,但很多人發現分隔島設計不理想,以至於路口需往右切及往左切之狀況非常明顯;希望交通局的精進方向係與建設局合作,不論是改善或興闢道路,一開始即將道路設計做到位,而非做錯了再改浪費經費。
4.陳鈺委員:
交通局簡報中提到取消機二段及增設機車左轉專用道相關路口,但增設及取消過程中,許多民眾不知有此措施,仍按舊有行車習慣進行,未盡到改善的用意。建議加強宣導力度,在取消機二段或增設機車左轉專用道路口,用相關的路牌、號誌提示,讓民眾用路時更加瞭解,慢慢改變。
5.溫柏淳委員:
剛有提到改善前、後的量化指標,據瞭解目前臺中市交通局已增購很多VD車輛偵測器,應有保存改善之前的歷史資料,之後應可透過歷史資料將車輛停等時間、排隊旅行時間前後比對;希望市府能針對此部分進行歷史及改善後的比對,讓市民知道量化改善後的狀況。
【交通局回應】
- 有關鄭委員及溫委員提及交通壅塞是否可量化?交通改善本應以量化為指標,進行事前、事後的評估,包含路口的停等延滯、旅行時間、旅行速率、等候長度等指標;會後請同仁向委員說明。
- 蔡委員所提參加機車路權研討會部分,將邀請有興趣的委員參加。
- 將提供49個路口交通改善的資訊給林委員及委員會。
- 有關建設局分隔島的設計,車道如增設左轉專用道,前面需有足夠的偏移緩衝距離,需削分隔島,交通局不能自建分隔島,需配合建設局。如林委員所提,上策為建設局在興闢道路的設計階段,與交通局互相溝通,在大型路口預先留設左轉專用道,將分隔島預先設計好;本建議採納,將多與建設局溝通。
- 陳委員提到取消機車二段左轉措施民眾不知情,無法達到效益部分,會再研議如何加強宣導,讓用路人知悉。
- 溫委員提到作一個交通改善前、後的比較,本局已在進行,會後請同仁向委員補充說明。
【建設局回應】
有關林委員提及建國路左轉車道問題,目前本局辦理道路興闢,皆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訂立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設計階段也會邀請交通局就道路範圍內之標線、分隔島、左轉車道寬度、長度一併進行檢討,如需調整,會納入工程進行設計施工。
針對建國路已完成部分,會再與交通局研議,如使用狀況需再優化精進,後續會再與交通局評估如何進行調整。
(二)決議:關於委員提到的交通評估方式、49個交通改善的路口及未來召開機車路權研討會等,請交通局將相關訊息提供給都發局公開於群組,讓委員知悉。
一、第3-01案 (提案人:毛柏元委員)
案由:建請交通局與建設局加強人行道規劃與相關提案。(辦理機關:交通局、建設局)
(一)討論紀錄:
毛柏元委員:
- 交通局之研處意見為由下而上,從學校及地方提出人行道增設的需求,建議由上而下設計,發放問卷給予鄰里長的部分,盤點有需求的鄰里及道路,增加人行道鋪設的效率。建議在交通節點,例如車站、捷運站附近增設有關公共運具的專用停車格。
- 人行道違規停放車輛的部分,建議由交通局通知警局加強交通取締或是增強科技執法,而非訂定沒有執行作用的規定。
- 人本交通設計要點之問題未得到答覆。
上述議題需要一個可以依循的規範,希望相關機關可以作出回覆。
【交通局回應】
- 由下而上是希望由基層的村、里長及民意代表等跟當地的民眾有共識之後再來進行設施的建置,此為流程設計之說明。
- 共享運具的部分會請單位再進行研討,對於有限的資源該如何進行分配需要再做一個更詳細的規劃。
- 關於人本交通的部分會作為施政的目標,配合細節及執行策略進行推動。
- 火車站人行道違規停放車輛的部分列入會議紀錄,後續將會與警察局進行溝通,加強執法及取締。
【建設局回應】
有關人行道加強規劃的部分分為兩種情況:
- 新闢的部分:新闢之人行道中央對其之要求為12米以上的道路依人行的交通量來做設置及規劃,惟為因應人民對人本環境的重視及高齡化社會的到來,中央在去年也修正12米寬度的標準,改為所有道路原則上都設置人行道,目前市內新闢的道路也都有遵守新修的規定來做設計。
- 既有道路的部分:12米以下之舊街區因當時的時空背景而未設置人行道的情況,將會依現有的道路條件及狀況做評估,並且在可行的情況下做增設;另橋面人行道加寬的部分,近幾年大型橋樑改建時都有參酌地方的民意及當地的交通狀況,在規劃階段也會與地方進行溝通,因地制宜做出調整。
毛柏元委員:
新闢道路的部分是否可以建立相關規範明確標準?
【建設局回應】
中央訂定的法規已相當完備,並每年辦理道路考評,目前本局皆依照相關的制度進行設計及施工。
鄭又銓委員:
舊城區雖然人行道較少,但還是存在騎樓的空間,是否有鼓勵的方式及辦法使屋主不要佔據騎樓空間,以利行人行走的需求?
林重儀委員:
希望標線型的人行道可以搭配一些實體的阻隔,以避免車輛違停。
(二)決議:照案通過。未能當場說明的部分,請相關局處以書面補充說明。
二、第3-02案 (提案人:毛柏元委員)
案由:建請建設局執行燙平專案時會同交通局加強車道規劃相關提案。(辦理機關:建設局、交通局)
(一)討論紀錄:
毛柏元委員:
- 窄小的雙向車道變更為單向車道的部分,市政府及交通局的態度應該是無意劃設單行道,而是將雙黃線變更為雙虛線,但私以為這樣的做法並無解決問題的可能。
- 建議由居民達成共識之後再進行單行道的申請,因各地區的村里長及市議員之量能可能不足以應付這些需求,若未成立單一窗口,也難達成目的,故若未有考慮劃設單行道及增加停車格的情況下,此處建議先參考臺北之做法,就現行經常被停放機車的窄小車道,取消雙黃線及雙虛線的規劃並劃設停車格,如此還能增加機車的週轉率及市府規費的收入。
【交通局回應】
窄小的雙向車道變更為單向車道的部分,就設計層面係絕對正確,但實際執行的層面還是會以當地意見為主,一般來說人民對於單行道的接受程度較低,這部分將會以個案來進行審查,對於黃線或雙虛線的設置或消除會再另外進行研議。
(二)決議:照案通過。有關單行道部分交通局需再評估,後續請交通局就可參採部分進行書面補充。
三、第3-03案 (提案人:黃鼎鈞委員、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加速市內公廁修改嗣均改採性別友善廁所,並訂定管理機關所轄廁所導入智慧科技,管理維護獎懲機制與時程。(辦理機關:都發局)
(一)討論紀錄:
黃鼎鈞委員:
本案想詢問的是,臺中市二級機關(包含像是區公所、衛生所等)內是否有設立性別友善廁所並導入智慧科技?另,正在改建中之文化中心,其中廁所是否有針對本提案之建議進行相關的規劃?從都發局業務單位得到的回覆是,因為經費及人力的執行需求,故回歸各機關處理,由機關進行評估改善及需求規劃;如由下級機關自行辦理、沒有上級機關督導、在缺乏經費及獎懲機制的情形下,此機制將難以達成目的。
【都發局回應】
於本基準制訂過程中,與會各單位普遍認為性別友善廁所的社會接受度有所疑慮,但在法規部分已有誘因以提高建置意願,在未有明確規範前,不宜強制執行,仍以目前狀況還是以各機關自行規劃設置為主。
黃鼎鈞委員:
既然政府認為這是一個進步的觀念,為何不由政府帶頭進行,而單單只設置條例,且又不實行條例內容,並不能改變目前的現況。
【都發局回應】
以既有建築物無障礙廁所及親子廁所之改善為例,因中央訂有設計規範以及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得據以進行改善,今性別友善廁所中央尚無上開明確規定,故仍建議以各機關考量自行進行設置為主。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都發局評估相關配套措施。
四、第3-04案 (提案人:黃鼎鈞委員、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改善市內育兒環境,成立單一專責窗口。(辦理機關: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
(一)討論紀錄:
【社會局說明】
盧市長在2018年上任之後就積極地推動願生敢養幸福城市的願景,這個目標執行兩大策略,硬體跟軟體齊頭並進,並且有三大執行的策略,包含公托公幼數量的提升、降低保母收養費以及提高生育補助,現在托嬰中心已有規劃50處,開始收托的已有26處,並且有降低收托費用並新增補助。
【衛生局說明】
在育兒議題各局處有良好的橫向連結,其中衛生所在其中扮演整合育兒相關資訊的角色,衛生所有開發一個智慧育兒的小幫手的LINE@,使用科技進行單一窗口的連結及輔助。
【教育局說明】
臺中市公幼的數量已增加至214班,本局也有設置一個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地圖熱點諮詢系統,提供收費及註冊相關資訊。
許泰英組長:
關於公幼倍增計畫的問題,目前在公幼的抽籤上,能抽到的機率還是相對較低,請教教育局,明年公幼的成長數量可否提供明確的數字?
(二)決議:照案通過,另建議將各局處育兒相關資訊的網站放在同一個連結,方便民眾搜尋。請教育局書面回復許泰英組長。
五、第3-05案 (提案人:黃鼎鈞委員、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加速推動社區型的動物友善營造,成立街貓乾淨照護站。 (辦理機關:農業局)
(一)討論紀錄:
【農業局說明】
農業局已於104年開辦友善街貓的計畫,進行街貓的絕育、疫苗及放回原地的工作,未來也會跟社區及學校來加強街貓友善及絕育的工作。
黃鼎鈞委員:
可否向動保處申請本計畫示範區,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是規範?
【農業局回應】
可向動保處進行申請,相關資料本局後續再以書面提供。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農業局將友善街貓示範區申請資料書面提供給委員。
六、第3-06案 (提案人:蔡心瀠委員、陳詩凱委員)
案由:湧泉公園(台糖湖濱生態園區)為目前市政發展重要核心之一,總面積約22公頃,內部公共廁所僅有帝國製糖廠及園區內廁所兩處,且帝國製糖廠建物之廁所因委外經營者不開放給顧客以外民眾使用,故廁所僅有一處,廁所方面,設施容許量明顯不足,希冀改善。(辦理機關:建設局、經發局)
(一)討論紀錄:
蔡心瀠委員:
- 針對研處意見的部分,建設局給予的回覆是,因周邊已經有設置多處廁所,為避免內部硬體設施過多影響公園品質,故不再增設新的廁所,並且該局處提出了陽光公廁之目標,但為了達到陽光公廁該有的品質及目標而不開放給與民眾使用無異於本末倒置。
- 陽光公廁目標手冊課題一數量失衡、課題二位置適當性,以本案來說,已經符合課題一及課題二的部分,但經發局的回覆為若將廁所借予外部人員使用會導致廠商經營上的困難,想請問,是否有機會以降低權利金或租金為條件,跟廠商協調廁所開放。
- 經發局研處意見提到可以開放廁所給身障人士及有需求之民眾,請問是指一般民眾有需求都可以使用嗎?還是需要有強烈急需才可以使用。
鄭澤灃委員:
以同樣為市府土地的臺中刑務所演武場為例,廠商進駐之後廁所為開放使用的空間,就算在廠商非營運時間也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以此為例,刑務所演武場為市政管理之古蹟,亦為一公共空間,建議湧泉公園比照辦理。
陳詩凱副組長:
- 經發局回覆意見的第三點,LaLaport將要完工,之後有如廁需求可以直接至該地解決,但是LaLaport的位置距離民眾反應不開放的帝國糖廠附近的廁所尚有500公尺之距離,若是在園區內有如廁需求,究竟是要使用糖廠附近之廁所還是再到15分鐘路程外的LaLaport使用廁所?
- 關於標示的部分,建設局回覆目前已有設置足夠的廁所位置標示,惟此處觀察到的三處指示牌,都指示至被封閉及距離較遠的廁所位置,指示牌並未明示其他位置較容易到達的廁所,希望這點可以得到改善。
【建設局回應】
地政局當時開闢湧泉公園時,評估北側帝國糖廠未來會委外經營,故與公園內的廁所進行區隔,依當時的評估,周邊開發未到位前,人流量不會太多,目前使用的情形亦符合評估,未來辦理活動時,會要求主辦單位提供足夠的廁所,來滿足需求。本局會進行公園內指標系統的優化,讓園區內有詳細的路線指引,以利民眾辨識。
【都發局補充】
經發局今天未能派員,經發局表示已與帝國糖廠的委外廠商溝通協調,未來民眾若是有廁所的使用需求,廠商會同意借用。
陳詩凱副組長:
關於經發局回覆第三點迫切需求部分,如何定義迫切需求?另外,回應建設局的回覆,這裡並非廁所資源不足,而是廁所資源分配不均,希望可以解決廁所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請建設局以書面回應。
【都發局補充】
經發局已更正研處意見,將「有迫切需求」修正為「有需求」。
【建設局回應】
關於廁所的配置,當初地政局規劃時就有考量一南一北的配置,若目前 OT的部分可解決民眾的使用需求,建議再多觀察評估,又園區內指標的部分,本局會再進行優化,逐步處理。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建設局再評估湧泉公園是否有再增設廁所的需求,關於增設指標的部分,後續請進行改善。
七、第3-07案 (提案人:温柏淳委員)
案由:建請文化局將「台中市街頭藝人相關線上平台」進行整合,達成服務單一平台化。(辦理機關:文化局)
(一)討論紀錄:
温柏淳委員:
- 文化局在研處意見解釋多重平台是為了保障隱私之緣故,有疑問之處為,若是其他的縣市都可以進行平台的整合,達成單一平台的申請模式,那為何臺中市會有其他無法達成的理由?
- 關於線上申請以及後台自行維運的部分,文化局的回覆是已經有規劃期程,請問目前規劃的架構、狀況以及進度,是否有可能讓青委加入討論,研擬更精進的規劃及發展。
- 關於街頭藝人跨籍的問題,確實涉及跨局處以及跨縣市,希望可以效法北北基桃的做法並且加以精進,以期達成街頭藝人可以單一縣市申請、跨縣市表演的模式。
【文化局回應】
- 臺中市街頭藝人自去年開始實施登記制,仍在進行相關網頁的優化,目前文化局2個入口已改善,可由同一個入口進出。
- 有關展演空間的申請是否可以進行整合部分,目前87處開放場所,較熱門的都由建設局維管,建設局維管的草悟道目前可線上申請,其他場所以電話或網路預約申請,87處展演空間中有許多私人展演場所並不希望提供網路申請。明年會持續進行網站優化,並積極與展演場所進行溝通、鼓勵進行線上申請。
- 關於開放街頭藝人維護後台權限的部分,大部分藝人的回函都表示不同意,此因涉及個資,無法立即實行,希望在明年2月可以達成。
- 有關縣市共享機制的部分,在中彰投苗地區街頭藝人相互的認證機制仍有階段性的工作需要完成,目前還是會持續精進平台的部分,以期達成北北基桃之模式。
温柏淳委員:
希望可以提供目前平台優化以及開放街頭藝人維護後台權限的進度,並希望在私人展演空間等問題之整合上再加強。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文化局研議後將網站相關計畫的內容書面回復委員。
八、第3-08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新增夜間162公車嘉陽高中往靜宜大學之班次,或安排其餘適當公車,以利臺中國際機場與沙鹿車站間之旅客接駁。 (辦理機關:交通局)
(一)討論紀錄:
林楷庭委員:
- 交通局並未於研處意見回應本提案所指之公車路線需檢討的地方,反而著 重在市區的部分。
- 本提案希望可以改善機場與海線地區的連結,並詢問市公車162是否有機會增加夜間及假日之班次,或是加長其路線以連結清水地區,另希望可以加強機場、市區及高鐵站之間連結,改善接駁時間不固定的問題。
賴瑞淇委員:
為因應上下班車流及人流量較大的尖峰時段,建議在上下班時間將原有的小巴士更換成大巴士,以利人流之載運,並於離峰時期再更換為小巴士。
【交通局回應】
- 關於市公車162於晚上八點以後可否再增開的部分,目前因客運公司人力調度上的問題等,可能無法立即進行改善,但承諾會進行相關意見之可行性評估。
- 有關小巴換大巴的部分會請客運公司一並進行評估。
林楷庭委員:
- 海線地區的接駁相對不足,請檢討及加強。
- 關於市公車162班次的部分,在機場尖峰時間運輸的部分,建議進行班次的增加及改善。
【交通局回應】
關於軌道運輸連結及增開班次部分,因涉及公車運輸路網,後續以書面回復並進行評估。
林楷庭委員:
有沒有可能以shuttle Bus(接駁車)的方式來做連結,達成目標。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交通局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九、第3-09案 (提案人:賴瑞淇委員、陳鈺委員、陳燕慈委員)
案由:建請貴府消防局協助明定農地工廠後續消防改善工程及項目。 (辦理機關:消防局)
(一)討論紀錄:
賴瑞淇委員:
- 關於農地工廠的改善計畫,在取得函文之後須將改善計畫書送交消防局送審,為避免不當報價,是否可提供簡式的表單讓業者自行勾選瞭解計畫,其他技術性的部分再交由專業技師處理。
- 消防局的研處意見為建築圖書送審的部分會依消防法對各個機關來做審議,建議流程部分可再簡化並訂出相關規範、辦法及制式表單等,讓民眾更易完成作業流程。
- 未登記工廠納管計畫的流程不夠清楚,希望可以再對流程部分進行說明。
【消防局回應】
- 依照消防法的規定,所有的工廠都須委託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來做設計或裝置的規定,工廠的部分涉及到許多面積、樓層、使用狀況、用途等,一筆切是有困難的,但如委員提案中所述提供500平方公尺需要何種設備的簡易式表單是可行的,但僅能當作參考;相關資料會放在網路上供申請人下載。
- 舊有的工廠設備是否還可以繼續使用部分,法令之精神在於輔導既有的工廠在可以使用的狀態之下於法令規定範圍內可以合格,故若在現場通過專業的性能評估測試,當然可以繼續做合法的使用。
- 未登記的農地工廠近年來愈來愈多,對於簡化申請流程等相關問題本局皆有進行修正,除了增加業務承辦人外,對涉此項目相關專技人員之工會都有進行錯誤樣態及法令程序的說明,協助未登記工廠瞭解消防相關的申辦要求。
賴瑞淇委員:
- 以面積界定之簡易式案例表單,可否先提供給委員閱覽,以免漏列。明年3月19日改善計畫結束,希望在結束前消防局可以先擬出相關規則。
- 關於改善計畫及消防施工時間衝突之問題,請問相關的時序消防局有無建議。
【消防局回應】
以消防局的角度而言,還是希望可以儘早做消防設計,亦或是在設計完成之後儘早交由消防局同仁審閱,消防局都會配合辦理。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消防局簡化程序,提供檢核表等資料給委員參考。未登記工廠單一窗口為經發局,建議相關資料可與經發局網站連結,方便民眾查找。
十、第3-10案 (提案人:陳詩凱委員)
案由:政府單位應於下班時間開放公用停車位做為一般收費停車使用,以解決鬧區違規停車問題。(辦理機關:交通局、文化局)
(一)討論紀錄:
陳詩凱副組長:
交通局研處意見第二點辦理車位共享的部分,是否有提供公開的資訊及招摽辦法?文化局提出停車場登記證的部分可否再進行說明?
【交通局回應】
對於開放公家機關的停車場,交通局樂觀其成,也肯認其對於改善交通是有幫助的,但會面臨到幾個實務上的問題:
一、一般公家機關的地下停車場可能會牽涉門庭管制的部分。
二、若要開放公眾使用,勢必要重新進行消防檢測,對於相對老舊的地下停車場可能會造成一些問題。
目前正朝向儘量開放的目標前進並積極地進行輔導,個案部分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問題也會加強輔導協助。
【文化局回應】
目前部分的機關停車場已有開放給民眾使用,收費的部分因涉及到停車場登記證的問題,必須進行評估,以避免資源的浪費;圖書館停車場的部分目前幾乎都已經開放給民眾使用。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交通局媒合共享車位的業者評估市立圖書館停車位可否列入共享車位,並請交通局將停車場或申請的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
十一、第3-11案 (提案人:黃鼎鈞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加速改善運動環境並友善運動環境。(辦理機關:運動局)
(一)討論紀錄:
黃鼎鈞委員:
- 對於本案提出之多增設公共球場及特色球場部分,運動局回覆之施工中或已完工的球場多位於原臺中縣區,原臺中市區內數量較少。
- 關於公共特色籃球場建議可參考新北市淡海新市鎮國際藝術籃球場,以打造更好的運動環境。
【運動局回應】
- 如同黃委員所提,新設置的球場多位於原縣區,原市區部分仍有努力空間,此部分會再進行檢討。
- 在異業結合的部分,獲經發局協助,已完成大雅三和公園光電風雨球場,目前正在規劃烏日區烏日里活動中心的光電球場,未來會持續與地方合作進行評估,另教育局在學校預定地及現有學校都有持續的推動,大家共同努力,以建制更好的環境。
(二)決議:照案通過,請運動局後續評估再增設風雨球場;請教育局將增設風雨球場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一、林重儀委員:
沙鹿鎮南路日前剛完成左轉車道改善,據瞭解交通大學似與養工處合作針對工程改善車流進行分析研究,可否請市府提供此資料供參考。
(一)討論紀錄:
【建設局回應】
回去再行瞭解。
(二)決議:請建設局提供書面回復資料。
二、賴瑞淇委員:
- 育兒租屋補貼,需沒有房子又有小孩的家長才能申請,有房子有小孩的家長被育兒租屋補貼排除,既然是補助生育,即不應有排富條款。
- 9月17日於大會提出關於農地工廠的提案,該案目前仍與經發局討論中,青諮會官網卻顯示完全採納;希望能正確填寫進度。
(一)討論紀錄:
【社會局回應】
後續再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二)決議:請社會局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有關大會提案參採情形,屬研考會權管,與研考會確認後回覆委員。
三、蔡心瀠委員:
之前提出的「建議於捷運綠線車站增加哺(集)乳室及聯合辦公室增設共用哺(集)乳室」提案,參採情形寫「部分參採」,辦理情形卻寫「提供站長室供哺(集)乳室使用」,此與我的提案「部分參採」不同,應算是另一個意見;是否有其他青委提出的意見未被執行,但機關寫「部分參採」或「完全參採」?委員的意見未被參採,機關另外提出其他方案,委員雖可接受,但能算是「部分參採」嗎?
(一)討論紀錄:
【都發局補充說明】
目前參採情形係由提案權管機關填寫,建議權管機關填寫「部分參採」或「完全參採」時與提案委員確認,並檢附紀錄作為依據。
(二)決議:此需社福文教組、就業經濟組及都市發展組3組統一作法,相關機制需再與研考會確認。
四、許泰英組長:
- 上屆時,關於參採情形即有些許爭議,關於參採的定義,機關的想法與委員的想法恐有所出入,私下再與研考會或關心的局處進行討論。
- 就業經濟組曾針對街頭藝人議題進行專題報告,為何會有這麼多的街頭藝人?臺中爵士音樂節辦完後,臺中音樂的產業效益為何?可以請長官思考一下。阿拉事件及民眾檢舉噪音導致酒吧紛紛倒閉,藝人因而轉至街頭;此議題牽扯太大,改天再行拜訪文化局。
(一)討論紀錄:無
(二)決議:洽悉,感謝委員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