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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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2022-07-24 13:30青諮會第二屆-都市發展小組-第2次會議採視訊會議(使用Cisco Webex Meetings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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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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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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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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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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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大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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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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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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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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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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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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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凱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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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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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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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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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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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又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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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佳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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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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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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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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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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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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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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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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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心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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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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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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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柏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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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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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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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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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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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楷庭
略。
一、台中市政府抑制房價措施(含預售屋稽查情形、囤房稅推動進度、2023年合理調整房屋稅稅基之研究情形、合理調高公告地價及其它措施等)暨社會住宅推動情形及願景專案報告。(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地政局、法制局、都發局)
(一)討論紀錄
1.毛柏元委員:
(1)臺北市用AI審理建案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契約備查,請教地政局有無其他相關或類似的審查方案,以減輕人力負擔。
【地政局回應】
- 對於建商給本局備查的定型化契約,本局目前主推兩個方案,第一是向建商推薦儘量使用行政院消保會的公版定型化契約作為跟消費者簽約的基礎,此方案的好處是縣市政府、行政院及消保官的部分都可以參與討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有更大的效果,且過濾了建商與消費者之間不平等地位的條款;第二,本局目前正在研議針對建商比較常用的契約內容模組化,若是個別建商不願意使用公版的契約,可以使用客製化、篩選過的契約,也可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效果。
(2)針對打房用雞尾酒療法,例如社宅出租、房屋減稅及房市透明,在房市透明部分建議使用政府媒合的方式,希望市府先做好一個資訊完全透明的間接平台,幫助房市透明化。
【都發局回應】
- 現行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為媒合的機制,像代租代管就是類似委員所提的媒合方式,目前係以中央補助地方的方式辦理,在房市透明的構建上,之前營建署統一將社會住宅媒合戶數上架至591房屋交易網平台,之後中央應該還是會以591房屋交易網平台為主,地方政府目前不會用另建平台的方式去做資源上的競爭,在房市透明推動效果的方面,因社會住宅的量還不夠多,故可能還難以在591房屋交易網平台上取得資訊,隨著時間的累積,約在一兩年內就可以養成使用的習慣,透明化的效果一兩年後即可呈現。
(3)第一個問題:囤房稅雖然可以在短暫的時間內使多屋族釋出他的空屋, 但以長期來看囤房稅等措施可能只會有短暫的效果,請問是否有調降非自住房屋稅務容許值的可能?第二個問題:稅率合理化的部分,只問戶數,不問面積、不問價格的方式,是否會導致1戶豪宅繳的稅賦少於3至4戶小套房?此情形顯然不太合理。
【地方稅務局回應】
- 當初在囤房稅戶數的討論上本局有開過三場以上的公聽會,最後定案四戶的原因是因為臺中市相較其他縣市多戶持有的情形較多,考量財政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最後定案在四戶以下五戶以上。
- 有關戶數、稅率的議題,稅率的部分是由中央統一訂定,地方無置喙餘地,房稅是以使用情形來適用不同的稅率,而非以面積大小來適用不同的稅率,惟面積大小不同,稅賦也不相同。
【毛柏元委員回應地稅局說明】
- 囤房稅的效果有三個,第一是增加政府的財源,第二為抑制炒房,第三為縮短貧富差距,稅務局不應以囤房稅為目標,而應以縮短貧富差距為最終目標,稅務局除了稅務稅基合理化之外,建議會同都發局進行包租代管的出租減稅。
2.林楷廷委員:
(1) 關於屯房稅收入用於青年補貼部分,專案報告中提到市府會增加3.8億的收入,預估明年非自用住家房屋稅有12億8仟萬元的收入,而今年的收入預估為8億5仟萬元,實施囤房稅後應會增加4.3億元的收入,與專案報告中的3.8億元有所落差;此3.8億元會用在何處?
(2)都發局提到將補貼青年辦理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的方案,分別為3,600萬元及1億7仟萬元,合計約2億元,除了這2億元以外,其餘的1.8億元會用於何處?
(3)住宅處今年度的預算,原就有青年補貼570萬元,及市庫負擔1億5仟萬元(包含中央補助),合計約1億6仟萬元;多了2億元的收入,是多增加補助還是用來填補經費的缺口?
【地方稅務局回應】
- 3.8億的預估稅收係經本局評估與電腦計算的數據。3.8億的稅收會繳回市庫用於青年弱勢租屋的補貼,回歸至都發局的權限。
- 106年已制定「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保障租戶權益及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
【都發局回應】
- 針對112年囤房稅款應用部分,將規劃針對內政部租金補貼核定戶中,育有0至12 歲學齡兒童者給予加碼補貼,減輕育有學齡孩童之家庭經濟壓力;另就本市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利息補貼專案部分,將擴大計畫戶數及每戶補助金額,讓有購屋需求的青年由租轉購,協助其安居成家。部分囤房稅款亦將由本府社會局及原民會規劃針對弱勢之租金等進行補助,以降低弱勢經濟負擔。
二、煩請針對台中市農地工廠在319之後該何去何從?。(報告機關:經發局)
1.賴瑞淇委員:
(1)未聽到經發局對於未納管工廠及中重污染工廠的裁罰狀況。
【經發局回應】
- 針對裁罰狀況經濟部有列管清冊,每年會定期開會請地方政府進行清查,後續本局亦會進行複查的動作。
(2)納管案件審查若延誤,市府配套措施為何?
【經發局回應】
- 關於納管的進度,至目前為止收了8,376件,截至111年6月30日止核准三千多件,至目前為止核准了四千多件,本局持續努力中,希望到九月中旬能完成第一次初核,本局也會定期通知工廠提出改善計畫。
(3)園區開發時間很長,外籍移工續聘產生甲乙廠的問題如處理?
【經發局回應】
- 一、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且其工廠登記事項較為明確,可以進行甲乙廠的調派。二、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核准及證明文件,亦得調派。三、已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計畫者,檢具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地方消防機關開具消防核准證明,及外國人廠住分離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獲准後使得調派。
一、討論紀錄及決議
(一)第1案 (提案人:吳肇桐委員)
案由:
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法規條文內容應隨國際規範與中央立法為據,逐年審查內容適宜性進行修訂。(辦理機關:環保局)
決議:請環保局及都發局再研議
1.吳肇桐委員:
(1)針對低碳自治條例的增修條文做調整,在淨零排放的部分,尤其是針對中小企業及產業對於碳足跡之計算或是碳盤查等資訊要如何進行諮詢,若是可以在自治條例中明列如何調整這些內容甚至是去進行宣傳的話,比較方便中小企業去順應國際規範及產業趨勢來做一個調整,尤其是現在我國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經有先針對第一批的企業去做碳費的公告並且進行徵收,另外除了環保署之外,經管署也對一些上市上櫃的公司的永續發展路徑去揭露他們的碳排放或是碳盤查,但在中小企業方面並沒有明定該如何處理碳盤查及碳足跡方面的問題,這邊想請問臺中市政府是否可以針對中小企業在這一方面的問題進行督促或是宣傳?
(2)針對建案,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37條除了明定有碳盤查及碳檢討之外,希望有一個損耗分類高、中、低的特性建築在我們的碳足跡上面,甚至明文規定說每次達到一定的總量時,對於他們的生命週期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化,這樣可以讓建築產業鏈跟上國際趨勢並且做一些調整。
(3)針對商辦或是住宅大樓的裝飾燈深夜時持續發亮的問題,希望可以仿照臺北市規定,在特定的時間關閉裝飾燈,以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環保局回應】
- 環保署針對碳盤查的部分已經在5月19日時已經公佈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那以目前的狀況來說,中小企業可能在對盤查的部分還非常的陌生,環保局會以之前對排碳大戶做盤查的經驗以及與環保署規劃的碳盤查分區輔導座談會來針對中小企業做輔導,另外本局建議若是中小企業願意主動進行碳盤查的動作並且直接洽詢本局,本局會針對不同的企業性質來做專案的協助,效果應該會較通案性協助來得有效率。
- 針對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37條的部分,針對建案的部分要麻煩都發局進行協助。
【都發局回應】
- 首先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還未規範到委員說明及建議的部分,又建築物的碳盤查尚屬較新穎且尚未著手進行,故未來都發局會再去了解相關規定並蒐集有關資訊來進行研究。
- 建物在特定時間關閉裝飾燈是一個很好的想法,未來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進行修正時,本局將提供修法的相關建議。
(二)第2案 (提案人:楊志鴻委員)
案由:
鑒於本市空氣汙染日益嚴重,市府雖請各局處配合辦理防制空汙之措施,然仍不見明顯的改善成效,實質影響戶外活動之市民健康。故提議於本市勤美綠園道或大型人流出沒之公園試辦增設小區域性之空氣品質監測器及相關警示設備,以提醒市民當下是否適合於該區域進行戶外活動或運動,提請討論。(辦理機關:環保局、建設局)
決議:照案通過。
1.楊志鴻委員:
(1)希望可以將新增之空氣偵測相關設備更新至可查詢之相關網站或APP等。
(2)環保局之空氣偵測相關的網站或是APP中並沒有新增針對空氣品質微型觀測站的數據。
(3)請問環保局及建設局,針對警示設備及電子顯示看板,後續如何辦理。
【環保局回應】
- (1)網站的部分會請相關同仁於會後給委員資料作為參考。
- (2)環境即時通APP每日每月都會進行即時的矯正及管理,在APP內可以設定多種的個人化功能供民眾來進行利用。
【建設局回應】
- 關於電子顯示看板的部分,因為電子顯示看板的量體較大,會影響公園的視覺美觀並且實用性也不強,且相關的資訊會經由環境即時通的APP進行傳播,故本局之意見與環保局相同。
【楊志鴻委員回應環保局說明】
希望可以加強環境即時通APP的宣傳以及推廣。
【建設局回應】
本局會針對環境即時通APP進行宣傳,以便市民可以加強利用。
(三)第3案 (提案人:傅智恒委員)
案由:建請台中市內跨區公車之停靠站畫設公車等候線。(辦理機關:交通局)
決議:照案通過。
(四)第4案 (提案人:傅智恒委員)
案由:建請舉辦美樂地計畫分區論壇。(辦理機關:建設局)
決議:照案通過。
(五)第5案 (提案人:林重儀委員)
案由:
建請交通局於本市市公車即時動態資訊系統增加擁擠度查詢功能,俾乘客進行乘車行程規劃。 (辦理機關:交通局)
決議:照案通過。進度如有更新,請交通局回報都發局轉知委員。
1.林重儀委員:請更新公車動態APP新增顯示公車擁擠程度功能提案之研處意見的內容。
【交通局回應】
- 維持下半年進行測試的進度,之後若是有新的進展將會優先跟委員更新進度。
(六)第6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林重儀委員)
案由:建請將台中市公車之車內、車外顯示器(跑馬燈),取消顯示「非公車營運必要」之資訊、字樣,並訂定管理規範,以改善大眾運輸使用者之不便。(辦理機關:交通局)
決議:照案通過。
1.林重儀委員:目前還是存在公車跑馬燈上顯示非乘車必要資訊的狀況,請問交通局對於這種狀況是否可以再進行改善。
【交通局回應】
- 在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中已規定需要顯示的相關資訊,就電動公車之廣告為例,係為了宣傳電動公車對於環保之成效以及宣導搭乘電動公車之好處,用以加強改善空氣污染等問題。
(七)第7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
建請市政府訂定「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規定自特定日期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以遏止本市新增違章建築數成長快速之現況,以積極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健全建築管理。(辦理機關:都發局、地政局)
決議:照案通過。
(八)第8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
建請市政府應建置「建築安全地圖」資訊系統,優先將影響公共安全、違法營利之尚未結案違章建築,公開其查報日期及地址門牌,並逐漸完整揭露本市所有違章建築之相關資訊,以積極政策措施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健全建築管理。(辦理機關:都發局)
決議:照案通過。
(九)第9案 (提案人:蔡心瀠委員委員)
案由:增加臺中市哺(集)乳室。(辦理機關:衛生局、中捷公司、勞工局)
決議:照案通過。
1.蔡心瀠委員:
(1)目前哺集乳室之設置已達到法規所規定的標準,但符合法規是基本條件,希望臺中市政府可以優於法規而不是只滿足於法規。
(2)有關哺集乳室設置之問題,中捷公司表示有提供站長室作為臨時哺集乳室,希望之後可以多加推廣及宣傳。
(3)希望勞工局可以針對商辦大樓中設置共用哺集乳室之問題提供協助。
【衛生局回應】
- (1)臺中市政府目前已經依中央法規設置了258處的哺集乳室,市府也積極匯合各局處之力量鼓勵各單位在公共場域進行哺集乳室之設置,以打造友善之哺集乳環境。
- (2)員工在100人以下之商辦,本局也將與勞工局及友善職場進行合作,讓婦女的哺集乳環境更加友善。
一、第1次會議提案討論
主席裁示:為維護委員的權益,針對上次第1次組會的議案,未出席或不在線上的委員會由都發局發信給大家詢問是否「解除列管」或「持續列管」。
(一)討論紀錄及決議
1.第1-01案 (提案人:呂嘉穎委員)
案由:
臺中市老舊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消防稽查、輔導設立管委會及報備等情形暨違章建築、違章工廠處理策進作為,及現有危樓的整建程序、地址或處理進度...等資訊揭露平台,以供所有資訊需求者查詢。(辦理機關:都發局、消防局、經發局)
第1次會議決議:
- 部分參採辦理。
- 公告資訊涉及個資法,可由相關權利人向市府查詢,不適合以公告方式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送大會討論。
(1)呂嘉穎委員:
此案相關法令的修正有無涉及個資法之問題,在第一次會議時已提出相關的改善方式,惟未見局處首長提出回應,故我認為臺中市政府各局處之間必須將問題意見及進度進行高度整合並一同研擬修正的方向,達成局處之間的共識並且進行積極的橫向聯絡。建議將本案送進大會討論。
【都發局回應】
- 目前的運作模式還是以將該議題所牽涉到的局處所需處理之部分分別交由該局處,由該局處自行參採及辦理,亦因涉及各局處業務辦理之相關權責,故對於各局處辦理之業務也會先以局處各自說明為主。
- 本案建議由本局邀集消防局、經發局、法制局、研考會及資訊中心等相關單位研商,再提大會討論。
【研考會回應】
- 目前本案各局處之相關回應及回覆等,都已公布在市府所建置之網站中,若是民眾對此有疑問都可自行至網站進行查詢的動作。
2.第1-02案 (提案人:吳宛庭委員)
案由:行政區域內之人行道設置規劃及其照明設置規劃現況、改善及策進作為,以維護各種用路人之安全。(辦理機關:建設局)
第1次會議決議:
- 建設局採納辦理。
- 有關豐原11-35號道路資訊,請建設局查明後回復。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吳宛庭委員111年7月2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針對1-02提案,已有現場勘查,故特回應,可解除列管。
3.第1-03案 (提案人:鄭又銓委員)
案由:iBike兩代系統轉換的不便性改善問題。(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採納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鄭又銓委員:解除列管。
4.第1-04案 (提案人:傅智恒委員、林楷庭委員)
案由:
建請市政府建置臺中市市有閒置空間整合查詢平台,參考臺北市等其他縣市之作法,並納入市有閒置辦公空間、閒置古蹟及歷史建築等資訊於前述之平台。(辦理機關:財政局、文化局文資處、教育局)
第1次會議決議:財政局部分採納辦理。
閒置古蹟及歷史建築為文化局權管,請財政局向文化局反映。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傅智恒委員111年7月2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解除列管。
(2)林楷庭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案請以共同提案人傅智恒委員之意見為主。
5.第1-05案 (提案人:楊志鴻委員)
案由:社會住宅申辦流程簡化、申請資格限制及租金檢討,提請討論。(辦理機關:住宅處)
第1次會議決議:住宅處部分參納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楊志鴻委員:解除列管。
6.第1-06案 (提案人:林筱雯委員)
案由:林森路與柳川之陸橋是否設置人行道,提請討論。(辦理機關:建設局)
第1次會議決議:請建設局研議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建設局說明】
- 本案經費尚未籌措完成,建議將本案列維持續列管。
7.第1-07案 (提案人:林京玲委員)
案由:資源回收站的模式操作改善。(辦理機關:環保局)
第1次會議決議:請環保局研議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1)林京玲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持續列管。
8.第1-08案 (提案人:林重儀委員)
案由:建請臺中市交通局取消於市公車路線資訊跑馬燈上顯示「雙十公車」字樣之措施。(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參採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林重儀委員:解除列管。
9.第1-09案 (提案人:林重儀委員)
案由:建請交通局及教育局加強宣導搭乘電扶梯時之安全注意事項,呼籲民眾勿於電扶梯上行走或奔跑。(辦理機關:中捷公司)
第1次會議決議:中捷公司照案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林重儀委員:解除列管。
10.第1-10案 (提案人:林重儀委員)
案由:
建請交通局盤點臺中市各級學校周邊之公車站,普設公車動態顯示器,俾學生族群等候公車時得知公車即時到站資訊,以加速完成「交通任意門」的願景目標。(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照案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林重儀委員:解除列管。
11.第1-11案 (提案人:林沛瑾委員)
案由:因應高齡社會,台中人行道增設欄杆式暫歇設計,提請討論。(辦理機關:建設局)
第1次會議決議:
- 建設局部分參採辦理。
- 騎樓為私人場域,若欲設置,需地主同意,難度很高。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1)林沛瑾委員111年7月2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
於第一次會議時,已和相關局處討論過「示範區-第二市場」合適度問題。第一次會議上,局處回應為:騎樓處為私地範圍及相關評估,故第二市場不適合,此案提及之「暫歇設計」將用於未來人行道建設之參採項目,並將另尋其他地區作為本案示範區。
本案之提案名稱亦為「台中人行道」,其目的為推廣通用設計融入台中可實施之公設,達到無障礙、空間最大利用價值、材料環保簡化、推動宜居台中之舉,而本案中之示範區第二市場僅為舉例地區,非以第二市場為增設目的。
此次提案追蹤辦理情形的回應,仍聚焦在上次討論過的第二市場,甚至於未評估是否有其他可行之示範區。故撰寫說明供各局處參考。並希望相關局處之方向稍作修正,評估此案之另尋示範區,因此此案為「持續列管」。
12.第1-12案 (提案人:邱于嘉委員、蕭誠佑委員)
案由:
擬建請市府相關局處重新檢視水湳經貿園區(中央公園)一帶整體交通規劃,以有效降低車禍發生率,提請 討論。(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採納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但後續請交通局提供相關數據。
(1)邱于嘉、蕭誠佑委員:解除列管。但後續請交通局提供相關數據。
13.第1-13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
建請市政府評估與民間各公車動態查詢APP系統開發者合作,共同整合各方優勢,開發較近用、普及之公車動態APP,以利藉查詢資訊系統後台大數據,分析並滾動式修正各公車路線及班次,並降低本市市庫負擔。(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請交通局研議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解除列管。
(1)林楷庭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市政府目前未有參採提案之可能,請「解除列管」。
14.第1-14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儘速依「健康就診公車」計畫,實踐「目標2年內將行經醫院無障礙班次比例提升至90%」之本市市區公車政策承諾。(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請交通局研議辦理。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1)林楷庭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市政府目前仍未依「健康就診公車」計畫,將本市行經醫院無障礙公車班次比例提升90%之政策承諾。爰請本案持續列管。
15.第1-15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建請市政府於本市市區公車上,全面新增有關捷運轉乘資訊之播音內容。(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1)林楷庭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案提及市政府應於本市市區公車上,「全面」新增有關捷運轉乘資訊 之播音內容,而交通局於回覆中表示,8個月前已開始部分試辦,惟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擴大至全面辦理,爰請本案持續列管。
16.第1-16案 (提案人:林楷庭委員)
案由:
建請市政府於本市各大專院校各校區、各校門口周邊及周遭鄰近區域,建置公共自行車(YouBike)租賃站點,並評估於各大專院校校內建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之可行性,以利學生族群使用各項大眾運輸,降低私人運具之持有量。(辦理機關:交通局)
第1次會議決議:交通局部分參採。
本次會議決議:持續列管。
(1)林楷庭委員111年7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案提及市政府應評估於各大專院校校內建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之可行性,惟交通局於書面回覆中未提及相關辦理情形,爰請本案持續列管。
三、臨時動議
(一 )陳詩凱委員:
是否可以提供青年諮詢委員身分證明的相關文件用以證明委員身份的有效性,例如臺中市政府的Logo等。
【研考會說明】
臺中市政府的Logo係屬於市府的財產,市府並未進行授權的動作,且也因取得授權較為困難,故短時間之內較難達成委員所提之方案,又若是有需要相關身分證明時,委員也可將職稱或是頭銜等印製在名片上,以利委員工作順利進行。
【陳詩凱委員回應研考會說明】
因曾經聽聞其他縣市有心人士頂替委員職稱或頭銜取得市府相關資料,故想請問市府是否可以提供商標或是圖標予委員做合理使用,以便讓委員之身份證明更具有效性。
【研考會說明】
青年資詢委員相關之資料已全數公開至相關網站,對於委員身份查證等應屬明確,又臺中市政府的Logo在授權方面的確較為困難,且也難保在授權之後有心人士對於Logo的濫用,所以使用公開委員資訊的網站來對照委員的身份應屬最快速簡便的方式,本會也會加強宣導相關方法以及措施。
【陳詩凱委員回應研考會說明】
所以我們委員目前是可以採用將職稱印在名片上的方式,但圖標的部分因為無授權使用規範,所以無法使用對嗎?
【研考會說明】
是的。在第一次開會時教育文化組有提相關類似的疑問,當時本會的回覆也是以可以在名片上使用青年諮詢委員的頭銜,並且青年諮詢委員也必須在青諮會的官網進行身份的認證。
【藍鼎清委員回應研考會說明】
這裡提出兩個建議,看研考會是否可以進行考慮或是採納。
- 是否可以由臺中市政府統一印製名片給予青年諮詢委員進行使用?
- 是否可以制定圖標授權的相關管理辦法,讓委員可以合法授權來合理使用圖標?
【研考會說明】
- 以臺中市政府以往的作業習慣以及預算規劃,必須職位在主管以及主管以上才會使用公費印製名片,故目前並未有預算可以統一印製委員的名片,請見諒。
- 臺中市政府的Logo係屬於市府所有的財產故較難以授權使用;青年諮詢委員會的Logo係屬於台中e指通的Logo,先前有諮詢過主委,其表示該Logo之授權使用所牽扯之權利關係較複雜,故也無法提供使用。故本會延續之前所提之方案,由青諮會的官網進行驗證,並授權委員將職稱或頭銜印製在私人名片上作為委員身分證明的方式。
(二)呂嘉穎委員:
希望局處首長若是認為委員提出的方案是可行的、或是需要修正的,可以做出實際的行動並且對委員的問題及討論案件給予較正面的回應。
【都發局回應】
較大的議題可能會因為涉及法律的修正及政策的訂定以及跨局處之間的協調等問題而較難在短時間之內達成委員所希望達成之目標,尤其是在涉及法律修正時須先經過較多繁雜但必要的程序,故可能無法儘速回覆委員的問題,也請委員見諒。
【研考會回應】
各局處專業分工,各有業管的專業系統,故涉及跨局處之議案必須由不同局處的專業分工才能進行,所以也會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受理,若是有跨局處的問題必須解決或是立即得到反饋的話也可將提案提至大會,由各機關首長進行回覆。又若是在開青諮會的過程中對局處首長的意見有其他的問題時也可在開會的當下進行反饋,由局處首長直接給予回應。
【蕭誠佑委員回應研考會說明】
以今天討論之議案舉例說明,如第9案中委員提出之哺集乳室設置數量之問題,希望在人流較高的捷運站增設哺集乳室,市府也是以目前都已依照法規數量進行設置來做回應,那不增設的原因是因為已達到法定要求所以不需要再增設,還是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所以不再增設?又若是市府也認為提案是可行的,是否可以也在會上進行相關的說明以及回應?希望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多給予回應及答覆;再者關於公車電子看板顯示資訊的部分,若是無法刪除政令宣傳等部分,是否可以提供局處認為窒礙難行的理由或是認為其無法刪除而必須存在的理由供委員了解,從而讓委員能更清楚相關議題局處的處理方式及運作形態。
【交通局說明】
公車的跑馬燈按規定會標示起訖點的資訊,不會影響民眾對於公車資訊的判讀,且跑馬燈在以輪播的方式進行政令宣導時也會持續顯示公車的番號,故本局認為該電子跑馬燈所顯示之其他資訊並不會對民眾接收公車資訊產生嚴重影響,又對於電子跑馬燈可刊載的資訊也有自治條例的規定,且也已經對公車業者進行規範,在此跟委員進行說明以及報告。
【蕭誠佑委員回應交通局說明】
這裡提出相關問題係為了舉例而非針對交通局方才在會議上的回應,只是希望各局處在回應相關問題時可以針對問題可行或是不可行的理由進行較為詳盡、清楚的延伸說明,否則可能將會讓青諮會的效果大打折扣,而難以達到本會預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