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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最後修改: 2025-04-25 09:08:31
  • 會議
    2025-03-22 09:30
    青諮會第三屆-就業經濟小組-第4次會議
    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7樓思想廚房
主持人
勞動檢查處邱處長怡川 、就業經濟組賴組長建宏
出席委員
  • 陳亮維
    陳亮維
  • 周炯呈
    周炯呈
  • 洪嫚均
    洪嫚均
  • 黃喬翌
    黃喬翌
  • 蕭誠佑
    蕭誠佑
  • 王芝家
    王芝家
  • 施冠宇
    施冠宇
  • 賴建宏
    賴建宏
  • 游雅婷
    游雅婷
時間
2025年03月22日 上午 09:30
地點
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7樓思想廚房
主持人
勞動檢查處邱處長怡川 、就業經濟組賴組長建宏
主席致詞

(略)

會議內容
一、專案報告:

有關民眾提起勞基法或勞動檢查相關檢舉,主管機關如何進行個資安全保護與吹哨者安全措施專案報告。(報告單位: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勞工局)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補充】

  往年勞檢員或同仁至事業體進行勞動檢查時,也曾於事後收到申訴人來電質疑保密性,惟許多事業體因員工人數較少,或申訴問題較為特殊等因素,使雇主或主管懷疑申訴人,致申訴人誤認為機關洩漏個資。本局在此重申,現行收到勞動檢查申訴案,除了會確認申訴人保密意願以外,機關自收案起至結案,過程均以保密進行處理,以維護申訴人之權益。

【提案委員回應】

  • 周炯呈委員:想請問有關個資之電子檔案加密,其密碼是否有設定依循或邏輯性,是否可能會被有心人推測破解而利用?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回應】

  機關在收案時均依檔案類型進行掛文及編碼,該號碼可進行案件辦理與查詢。若民眾有意調檔檢視,亦須符合檔案法的規定才能辦理。

【提案委員回應】

  • 賴建宏委員:有關數位足跡個資保護與案件完成後的銷毀為何?

【數位發展局回應】

  機關可透過不同流程受理申訴,以數位類型的1999陳情整合平台來說明,民眾檢舉後資料進入內部主機,該主機不對外開放,陳情案紙本印出後到業務單位過程,有關陳情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個資都以星號標記,直至承辦人受理並因應需求另行向研考會申請,才會將個資開放以利聯繫。另外,案件受理並經錄案,凡設為密件的公文均不會存檔在系統中,系統僅記錄這件公文的辦理流程直至辦理完成,實體文件則依檔案管理流程進行封裝存查,因此資訊系統不存在加密問題,因為系統本身就沒有儲存任何案情。

【委員回應】

  • 游雅婷委員:勞工提起申訴的同時都會有公司秋後算帳的擔憂,建議加強申訴後之勞動權益法規與保障流程之相關宣導,並延伸擴充至大專院校,以保障勞工權益。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回應】

  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等單位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申訴勞工給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法雇主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亦有法定終止勞僱契約相關規定。因此雇主不可因勞工提申訴而進行終止契約。若勞雇雙方產生爭議,建議可透過本局勞資關係科申請勞資爭議會議進行調解,或透過法院檢具相關證明進行判決,均屬後續救濟的程序。另本局透過官方網站、辦理實體宣導課程、大專院校畢業期入校宣導、就業媒合會等持續進行勞動權益相關宣導。

【提案委員回應】

  • 賴建宏委員:建議勞動權益應提早進入校園,針對進入職場前進行教育訓練。另外近期透過就業服務處辦理的徵才活動,發現求職登記表未因應個資法在該表單上加註資料使用說明、使用範圍、除權或退出條款等,建議可再針對該表進行優化。

【勞工局回應】

  有關賴委員的建議將於會後提供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參考,若該表來源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亦將向勞發署進行建議,針對個資法相關權益說明進行檢視及修正,以利民眾清楚知悉。

二、提案討論與建議:

案由一:建請台中市政府針對企業/商號/平台等是否友妥善保管民眾個人資訊及相關措施要求。(提案人:賴建宏委員)

提案說明與辦法:略。

【提案委員補充】

  • 賴建宏委員:請經濟發展局針對轄下業者就民眾個資保存,或個資外洩防範等進行說明與作法;觀光局是否有定期針對旅館業進行個資保護稽查;數位發展局主要就臺中購物節APP會員資訊的保護流程,以及衍伸主辦單位經濟發展局,就臺中購物節相關電商的個資保護宣導。

【經濟發展局回應】

  本市中小企業佔比逾九成,有關民眾個資保護之相關權益,會透過說明會、課程訓練等場合,結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影音納入宣導。另有關本府委託第三方辦理活動時,針對收集民眾個資的收集管理,均納入雙方契約並明訂互負保密義務與責任,履約期間相關文書、圖畫、消息等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執行廠商在簽約前都必須簽屬保密切結同意書。

【觀光旅遊局回應】

  有關旅宿業針對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分兩個標準執行,其一為業者保有個人資料達8,000筆,依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其二為客房數100間以上,則依據交通部觀光署112年11月5日觀宿字第1120600970號函諭示,均需依規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簡稱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旅館保有旅客個人資料係屬其營業秘密,並非法定通報項目,而本局自113年5月起,就本市達客房數100間以上的55家業者進行稽核,至今有52家合格,包含書面檢核45家及現場檢核7家,完成率為94.5%,尚有3家因近期新設、復業等因素,將於近期安排檢查作業。本局將持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查核,倘業者並未依規進行安全措施,將依同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裁罰並令其限期改正。

【數位發展局回應】

  有關數位電商個資管理,數位發展部已於112年10月公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且113年4月起,持續邀請國內資訊服務業者參加說明會或座談會,相關文件及影片均置於數發部官網,本局亦於官方網站同步進行宣導資源公告,以利業者及民眾搜尋獲取。有關台中通APP臺中購物節個資部分,係因應經濟發展局需求進行收集並進行加密處理,以符合資安規範。

【勞工局回應】

  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轄下行業就個資處理負監督管理之責。而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的個資管理與維護,應遵守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且有行政作業檢查計畫的規定做為機關執行檢查的依據,本局亦持續要求委外職訓單位落實帳密及個資管理,倘發現機構未落實,將依法限其改正或進行處罰,以保障民眾的個資安全。

【提案委員回應】

  • 賴建宏委員:有關經濟發展局活動或專案結束後,委辦單位或契約乙方是否就個資進行銷毀,以及落實民眾退出權的具體作法為何。另針對觀光局是否將個資法第25條所提公布企業及負責人違法情形、第47條及第48條裁罰等相關規定納入裁量範圍內?

【觀光旅遊局回應】

  有關旅宿業就個資處理部分,在旅館及民宿管理辦法中,有要求業者落實旅客資料保存管理,現行機關稽查標準為個資8,000筆及客房數100間以上,前者在實務上雖較難界定,但本局同仁在稽查的同時亦會向業者宣導個資法相關規定;後者的標準較為明確,故均依法要求業者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該計畫係依照觀光署範本訂定並在各縣市通用,以落實個資保存、維護到後續銷毀等流程,倘業者在執行上確有瑕疵,並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本局亦會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或進行處罰。

【經濟發展局回應】

  本局與委外廠商簽訂之契約,係依工程會公告之採購範本擬定,契約中亦有規定於活動結束後,活動及個資資料返還及銷毀等相關規定,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查訪委外廠商刪除、銷毀之管理機制。

【委員回應】

  • 蕭誠佑委員:民眾參加台中購物節的登入方式可透過綁定第三方、加入台中通會員或台中購物節網站會員等,以上三種在個資保護上的差異為何。在活動結束後,委外廠商是否就資料返還簽署具體切結,以避免活動結束後資料被二次使用或外流。另針對觀光局稽查標準,若旅宿業個資數或房間數在一定標準以下,其個資監督管理如何落實。

【經濟發展局回應】

  有關活動結束後個資保密的部分,除了在契約中明訂外,會另簽屬保密切結書,就活動執行期間及活動終止後,廠商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另行保有利用或複製。

【觀光旅遊局回應】

  有關個資數或房間數標準以下的業者,依個資法第48條針對非公務機關等條文,仍有落實個資法的義務,本局稽查均併行宣導,並強調倘有違反將依法進行處分,以強化業者落實規定。

【委員回應】

  • 蕭誠佑委員:有關台中購物節活動,在綁定第三方時呈現的隱私權規範為台中通的隱私權規範,台中購物節則另有隱私權規範聲明,兩者之間差異為何。另外,活動辦理的資料收集保存歸屬,以及民眾提起退出個資請求等方面,建議應清楚劃分屬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權責範圍,以利民眾知悉利用。

【數位發展局回應】

  有關委員所提民眾的退出權,於台中通或台中購物節網站登入會員後,可進入會員資料自行操作刪除帳號,亦可來電請客服人員協助刪除,額外狀況為會員有中獎情形,因有通知及稅務等程序須辦理,故無法當下進行刪除。另外該活動所收集的會員資料均保存於本府,當年度活動結束後由本局進行打包移交給經濟發展局續行保存。

【提案委員回應】

  • 賴建宏委員:建議民眾在進行個資銷毀與退出時,該活動網站上應清楚標示退出說明;另外有關登錄、抽獎等不同標的頁面,應設有個別同意與權益聲明。

【數位發展局回應】

  目前本局規劃的平台,倘需與各頁面介接,均設有個別的隱私權宣告,說明系統介接內容、個資需求等,就本府規劃來說,台中購物節與台中通為同一系統,同時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系統,每半年需獲得民眾同意繼續使用雲端載具的同意宣告,未來在辦理台中購物節活動時,將會於網站或APP上優化個別聲明的呈現與說明頁面,以及資料後續使用情形,另外在刪除帳號時,也會再強化退出權的說明內容。

【委員回應】

  • 蕭誠佑委員:有關後續資料提供給經濟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會再做甚麼類型的使用呢?

【數位發展局回應】

  資料打包移轉給經濟發展局,主要是針對獎品獎金核銷上的資料,由經發局依所需保存年限進行保存。

【經濟發展局回應】

  有關活動後的資料處理,主要針對這些資料進行數據分析與效益評估,以利就來年活動的進行精進與改善。

決議:依機關研處意見與回應說明辦理。

 

案由二:逢甲商圈盼增設人行道。(提案人:洪嫚均委員)

提案說明與辦法:略。

【交通局回應】

  人行道設置除了顧及用路人的安全外,店家配合與否也是重要的一環,委員所提逢甲商圈現行已設置人行道的這段路,係獲里長支持並配合與各店家進行協調,於各方達成共識後進行劃設施作。另外尚未設置人行道的路段,因橫跨兩個里,道路調整涉及觀念的改變,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去溝通,所幸前段已設置人行道獲得好評,並已會同兩位里長辦理會勘。後續將與建設局共同研究這段路的施作,並再與居民溝通取得共識,配合道路封層往標線型人行道的設置方向來規劃。

【建設局回應】

  現行台灣為擺脫行人地獄,行政院補助4年400億進行,本市自市長上任以來逾6年,積極新建改建約166公里的人行道,英國《經濟學人》報導,依據《自然城市》期刊的研究指出,本市在全球超過1萬座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步行便利性躍升前50強,並榮獲亞洲第四。然而,因經費與資源有限,現行以道路尺度級距排定施作順序,都市計畫道路12公尺以上者,並以學校、醫療院所、行人熱區等周邊優先施作。去年本局已針對西屯區進行提案,逢甲商圈亦納入其中規劃,後續將持續爭取預算以逐步實現人行環境。

【委員回應】

  • 蕭誠佑委員:請問該路段的規畫是僅做標線型人行道,還是先做標線型後再做實體人行道,規劃與期程細節為何。

【建設局回應】

  不論是做標線型還是實體人行道,當地居民的意願及共識非常重要,同時須考量店家、住戶等利害關係人,例如實體人行道劃設能否與路面齊平,或是影響騎樓空間、經營空間等,過程都是需要經過冗長的溝通,在還未有實體人行道之前,會先以標線型人行道進行設置,並持續向中央爭取經費以利執行。

決議:依機關研處意見與回應說明辦理。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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